石家庄保障房申请今起降门槛
城镇居民申请住房保障拓展至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取消户籍年限限制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不再受收入、户籍的限制 没有石家庄户口、社保没缴满一年的外来务工者也可以申请保障房了。记者昨日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期下发了《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3月1日开始,石家庄市内五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开始实行常态化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随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居委会)进行咨询,按规定提交材料进行申报。 新就业及外来务工者申请保障房不受收入、户籍限制 石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申请程序及所需资料继续执行《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发【2010】29号)执行。对于其他类型的保障人群,石市进一步扩大了住房保障范围。城镇居民申请住房保障拓展至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取消户籍年限限制,住房条件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不再受收入、户籍的限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保障房,户籍年限不受限制; 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社保缴纳年限不受限制,但必须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保障住房租金;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为:申请家庭(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提示: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中,单身申请人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即可申请。离异申请人不再受离异时间须满2年的条件限制。 ★父母在市区的房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 1.申请人父母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 2.申请人父母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 3.申请人父母的房产总面积除以申请人父母及与其同住子女的总人数大于等于30平方米。 ★不再符合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随时申请保障转化。 ★已配租新就业职工毕业满五年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家庭类型转化。 ★已配租家庭的申请人死亡,可变更与其一起享受住房保障的子女为申请人,子女不满18周岁的必须与法定监护人一起居住。 ★已配租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新的工作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重新签订《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合同》后,可继续享受保障。 ★一个自然家庭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住房保障。 ★已配租公共保障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家庭收入超出保障标准但名下无房产的,在签订缴纳市场房租合同后可继续租住。 保障房申请可随时受理 《通知》规定,从今日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保障房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定期审核”。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审核通过的下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其他家庭则进入实物配租轮候序列。 提示:申请公共保障房需要哪些材料? 对于申请公共保障房需要提供的材料,《通知》明确规定:申请人除了需要填写《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表》之外,还应根据所属群体提供对应的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在社会上租赁住房的,出具已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在外地的,由单位(无单位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3、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婚姻证明; 5、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证明》; 7、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见义勇为及优抚等证明资料; 8、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特别提醒:申请公共保障房时一定要提交全相关材料。在申请实物配租时符合加分条件但未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不予加分。 公共保障房的受理审核程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受理窗口,即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及时审核,并按照《石家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入户调查实施方案》入户调查。之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把关,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文件执行。 公共保障房分配采取分类、分批次轮候配租方式 按照《通知》规定,公共保障房按照特殊家庭优先原则、轮候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类、分批次配租。 分类配租 分类配租是指将已具备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分两类配租。 第一类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类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 分批配租 分批配租指每类配租家庭中再据是否特殊家庭、是否参加过配租等情况分批进行配租。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一批次为“优先批”,包括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特困职工、一二三等残疾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65周岁以上老人、低保等无房户家庭; 第二批次为“轮候批”,即在上一次配租过程中进入配租环节,但未配租成功家庭; 第三批次为“普通批”,即正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又未参加上一次配租摇号的家庭。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 第一批次为“优先批”,包括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全国英模、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 第二批次为“轮候批”,即在上一次配租中进入配租环节,但未配租成功的家庭; 第三批次为“普通批”,即第一、二批次以外的保障家庭。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者加大清退力度 《通知》加大了转化、清退力度。要求各区应对不再符合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季度进行资格转化,并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加大清退力度。在加强对保障家庭的管理上,《通知》要求对住房保障家庭的管理,按照谁审核、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住房保障家庭的管理、稳控、清退责任。市政府将机构建设、经费拨付、清退等工作列入各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提高其在考核中所占分值。 |
关键词:保障,申请,住房,家庭,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