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立法应体现百姓期盼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正在低调而有序地推进。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和财政部、国税总局等国务院职能部门正在密集调研,酝酿年内拿出一份初拟的房地产税立法草案。 今天的房地产市场,与30年前制定《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现实坏境相比,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房地产税的立法既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显得极为迫切。在现行的房地产税费中,契税是最重要的税种,再就是不动产销售税,其他则为各种费用,如土地出让金、工程报建等各类费用,各地执行的标准千差万别,有的城市费用甚至多达上百种,这就为房地产市场的恶性竞争埋下不可避免的隐患。 其实,作为同处一片蓝天下的中国房地产市场,除土地出让金因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一,以及为抑制过度开发需采取不同的标准外,其他税费理应体现统一标准,而非人为造就“弹性地带”,衍生出“一个部门一张皮、大官小官各不同”的“灰色权力”,中国式房市的畸形发展与这一怪相的客观存在正好“血脉相连”。 当前,中央政府正在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取消和下放了大量行政审批事项,但房地产市场仍在调控之中,名目繁多的税费还在“原地打滚”,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亦是“政出多门”。如果存在于房地产市场的税费不能统一规范、管理不能精简高效,房地产税立法与实施即便成行,还是摆脱不了“新瓶装旧酒”的窘境,还是解决不了百姓成为“房奴”的客观现实。 可以确切地说,小康社会建设成功与否、中国梦成真与否,关键在于百姓的衣食住行是否“小康”。深化改革的35年来,百姓的衣食行从某种意义上说已达到基本“小康”,但“住”这一现实问题还是不少人心头之“痛”。房地产税立法唯有更好地解决百姓“买得起、住得安、用得爽”的“民生用房”需求,才能赢得百姓的支持与认可,才能消除开发商、政府、百姓之间的“宿怨”。 一方面,房地产税立法应体现价格公道、税费合理的百姓期盼,像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一样做到责、权、利细致明确,需划清开发商、政府、百姓三者之间的“权力”,理清三者之间的“义务”,制定无弹性的税费缴纳标准,让不合理的税费自然消失,让“暴利刮民”成为历史。 另一方面,房地产税立法应体现解决刚性住房需求的百姓期盼。“居者有其屋”应成为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做到民生用房有具体标准、有居住保证、有普惠支撑、有法规保障,让百姓刚性住房需求得到法律的支持,而非让百姓成为开发商待宰的“羔羊”。 此外,房地产税立法应体现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百姓期盼。“珍惜方寸土,留与子孙耕”当成为立法的重中之重,做到土地出让建立群众论证制度,消除“长官意志”带来对土地的盲目开发与侵占。在制定具体用地的法规上,需要体现“住房空置率超过10%的不得申请用地”的法律强制规定,从根本上消除新增“空城与鬼城”带来的巨大资源浪费。 房地产税立法的前前后后后,还需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尤其是要消除“小范围定调、大范围讨论、意见稿成决定稿”的“权力集中”现象,体现“老百姓的住房是天大的事”的“民本法律”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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