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
(2014年4月1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促进我省城镇化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京津冀协同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引领,着力优化城镇化布局形态,着力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水平,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遵循规律,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科学有序,走出一条符合河北实际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城乡一体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为建设全面小康的河北、富裕殷实的河北、山清水秀的河北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城乡居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坚持优化布局。发挥环京津、沿渤海区位优势,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完善城镇体系,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坚持生态文明。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和能源等资源,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坚持文化传承。保护历史文化,延续发展脉络,建设有历史记忆、地域风貌、人文特色的城镇和乡村。
——坚持统筹协调。推动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产业与城镇互动融合发展,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自然历史禀赋,因地制宜选择城镇化发展路径,鼓励探索创新和试点先行。
(三)发展目标
——发展速度适宜。到2017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3%左右;到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左右,新增城镇人口800万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
——发展质量提高。城乡居住条件显著改善,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基础设施更加配套,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防灾减灾体系更加完备,城镇就业岗位持续增加,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
——发展方式合理。集约型、组团式成为城镇发展的主导,城镇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成为主要生产生活方式。
——发展体制健全。建立起新型城镇化政策体系,户籍管理、土地管理、社会保障、财税金融、行政管理、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二、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四)改革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制度。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原则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以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置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城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和首都周边城镇落户条件。承载压力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对稳定职业、稳定住所的年限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全面放开各类人才落户限制,放宽投靠类人员落户条件,实行省内外人员同等落户政策。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快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开展IC卡式居住证试点。探索推行社区公共地址管理使用办法,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
(五)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健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技能培训、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能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探索城镇居民、职工和新农合医疗保险衔接机制。研究制定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抓好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加快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立法,打破城乡就业壁垒,实施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公办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现农民身份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经济资产转为规范的公司制运营。
(六)建立成本分担机制。加快构建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公共成本,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企业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为农民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多方引入社会资金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农民工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积极参加各类保险、就业培训,提高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
三、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
(七)推进京津冀城市群协同发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以建设京津冀城市群为载体,充分发挥保定和廊坊首都功能疏解及生态建设的服务作用,进一步强化石家庄、唐山在京津冀区域中的两翼辐射带动功能,增强区域中心城市及新兴中心城市多点支撑作用。把首都周边的一批县(市)建设成规模适度、特色鲜明、设施完善、生态宜居的卫星城市。依托重要交通干线,培育壮大重点城镇发展轴(带),促进发展要素向城镇集聚,构筑层次分明、梯度有序、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区域城镇布局结构。
(八)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强化石家庄省会职能,全面提升综合服务功能,优化布局结构,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不断晋升在全国省会城市的位次,增强对冀中南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京津周边地区城市全面深化与京津对接,优化城市功能定位和布局,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核心区域。秦皇岛、唐山、沧州沿海地区城市充分发挥港口和临港产业优势,增强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发展大物流、大产业、大港口,打造曹妃甸区、渤海新区、北戴河新区增长极,促进港、城、产一体化发展。发挥冀中南地区列入国家重点开发地区的优势,推动邯郸、邢台与中原经济区深度融合发展,成为中原经济区与首都经济圈交流合作的门户,打造省际合作的桥头堡,发挥衡水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示范作用,不断增强规模和实力。张家口、承德等北部地区城市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以张家口与北京联合申报冬奥会为契机,建设服务首都的特色功能城市。积极培育定州、辛集等省直管县(市),加快向新兴区域中心城市迈进。
(九)重点发展中小城市。扶持壮大中等城市,优先培育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区位条件优、经济实力强的县级市和县城,建设一批高标准的中等城市,到2020年,20—50万人口的城市数量达到35个左右。全面推进县城建设,引导产业、资本、人口等要素向县城聚集,着力完善功能、改善环境、提高品位,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商业设施,增强县城的承载力和吸引力。
(十)大力培育特色小城镇。选择一批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的镇进行重点培育,发展成为经济发达、环境优美、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小城镇。有条件的县(市)确定1—2个镇重点给予支持,着力提高生产要素和人口聚集的能力。进一步落实对重点镇发展的支持政策,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建制镇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商贸流通服务和支农服务等功能,强化镇与中心村之间的设施网络建设,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促进小城镇多样化、专业化和特色化发展,增强集聚和辐射功能。
(十一)构建互联互通综合交通网络。全面对接京津交通基础设施,加速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建设,推进综合客运枢纽和综合货运枢纽建设,形成完善的公路网、快速的铁路网、发达的城乡公交网、现代化港口群和较完备的机场体系。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与交通干线、交通枢纽城市的连接,完善普通干线公路网络,提高农村公路技术等级,实现中心城市与县(市)、重要乡(镇)和重要产业园区便捷连接。构建以石家庄机场为中心,唐山、秦皇岛、邯郸、承德、张家口等机场为支点的航空体系,发展通用航空。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构建现代化的港口群。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加强铁路、公路、民航和城市轨道交通、公交巴士等多种交通方式间的无缝衔接。发展智慧交通,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强化城镇产业就业支撑
(十二)调整产业结构。坚持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良性互动,着力提升以二三产业为主的结构层次,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淘汰污染企业与落后产能。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大力发展综合运输、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就业容量大、吸纳能力强的生活性服务业,促进工业城市逐步向服务型城市转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重点发展优势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扶持与农业生产相衔接的加工业和面向农村农民的生产性服务业。实施产业集群示范和提升工程,培育一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和区域品牌,增强县域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实现县域经济与县城建设良性互动。
(十三)优化产业布局。完善产业布局规划,以城镇轴(带)为依托,以各类园区为载体,构建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形成新的区域经济支撑带。沿海地区发挥沿渤海的区位优势,面向全球进行产业定位,着力建设一批高标准产业园区,形成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临港产业带,打造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增长极。京津周边地区积极主动为京津搞好服务,承接资金、人才、产业、技术等方面的转移,提高产业的智能化、低碳化水平,培育区域新的发展增长极。冀中南地区城镇加强与京津、黄骅港的通道连接,促进生产要素加快集聚,着力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西北部地区积极开展以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为中心的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积极发展服务业,扶持发展现代农业,适度发展环境友好型工业,建设国家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促进产城互动发展,合理配置产业用地,促进产业向园区聚集、园区向城镇集中。搞好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及环评,统筹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发展成为功能性城市新区。
(十四)营造创业就业环境。发挥城市创业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城市规模经济产生的专业化分工效应,放宽政府管制,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创业活力。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贷款担保等手段,激励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创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型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就业岗位,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提高城镇就业吸纳能力,使更多人通过城镇就业有序实现市民化。
五、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十五)发挥城乡规划引领作用。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逐步形成城乡统一、配套齐全、科学实用的空间规划体系。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精明增长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开展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科学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公开公示制度、规划督察员制度、责任规划师制度,严格实行规划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保持城市规划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形成一张蓝图干到底的规划管理机制。制定城市规划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的考核和离任审计,加强地方人大对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法监督。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强化对城市规划管控的技术支撑。
(十六)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道路系统,加密支路、步行和自行车网络,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战略,全面推广公交一卡通,提高公交运行效率和出行分担率。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改造现有城市供排水设施,加快南水北调受水区地表水厂和配水管网建设。推进污水处理、污泥处置、雨水回收、再生水利用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存量垃圾治理、现有垃圾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天然气管网建设,建立多气源的城市供气体系。加快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统筹各类地下设施、管线布局,加大地下管线投资,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健全城镇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城市排水、防涝、防洪设施建设,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优化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构建布点合理、设施完善、装备精良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十七)完善城镇公共服务。健全和完善城镇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根据城镇功能和人口数量,统筹布局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文化、体育、便民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免费开放文化、体育、休闲等公共设施,加大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投入,保障社区居委会工作和服务用房,推进多功能、集成化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建设,提高综合服务水平。优化学校布局和建设规模,合理配置中小学和幼儿园资源。加强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重大疾病防控等专业公共服务网络。实施公共文化设施达标工程,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创新公共服务供应方式,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扩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规模,实现供给主体和方式多元化。
(十八)严格建筑质量管理。构建以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为核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强化招投标监管,合理控制施工工期,实行优质优价,严格落实质量处罚制度。加大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管。严格执行施工安全主体责任制,强化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快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效能。建立完善建筑方案设计专家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和尊重规划建筑师的作用和创作成果。
(十九)提升城镇管理效能。转变政府职能,鼓励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实行建管并重,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管理体制,下移管理重心,条件成熟的镇建立城市管理体制。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城市管理上台阶,实行城市管理工作标准化、人性化、精细化、社会化。完善城市管理标准体系,量化管理目标,细化管理标准,推行公用事业服务标准化,建立公开、便民、高效、规范的服务机制。以人的需求为首位目标,提供舒适便捷的服务。开展城镇环境容貌综合整治,建立精细管理长效机制,使城镇面貌干净、整齐、有序。科学划分城乡社区网格,完善社区治理模式,强化社区自治服务功能,创新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
六、推进新型城镇建设
(二十)优化城市空间结构。遏制城市“摊大饼”式发展,构建中心城市主城区与周边县(市)同城化、组团式发展格局。划定城市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红线、蓝线、紫线、黄线、绿线,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和保护性空间,设定容积率、绿化率等规范性要求。优化建设用地布局,高效利用工业用地,适当增加生活用地,严格保护生态用地。改造提升中心城区功能,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调整商业、办公、居住等功能布局,增加生态绿化和休闲游憩空间。合理布局城市新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功能适度混合和职住基本平衡,鼓励建设复合功能区和城市综合体,减少通勤量和交通污染。
(二十一)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城镇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海岸线、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抓好城镇道路、小区、广场游园绿化和城郊防护林、风景林、森林公园建设,积极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园林城镇、环境保护模范城镇。严格控制组团城市生态隔离空间,保护山体和水体原有的生态格局,预留防护绿地,控制水体沿岸建设,强化水功能区管理,控制地下水超采,保障用水安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强化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加快城市中心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步伐,对污染严重的违法排污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发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既有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大力推广应用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推进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
(二十二)塑造城镇文化特色。建立传统优秀文化传承体系,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生态景观,延续城镇历史文脉,努力建设有记忆的城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对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和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普查鉴定、建立名录、登记挂牌,分级分类制定保护措施,纳入保护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聚落地名申报保护工作。推进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搞好城市设计,明确城市风貌特色定位和空间总体框架,合理控制建筑体量、高度、材质、色彩,突出建筑文化和艺术性。建筑方案设计充分融入中国元素和燕赵文化,体现地域、人文、环境、资源的特点,注重自然与环境保护、资源与能源集约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弘扬历史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城镇居民道德素质。
(二十三)推进智慧城镇建设。加强信息网络、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信息化与城市发展深度融合。大力推进“三网融合”,加快城市光纤到楼入户、农村宽带进乡入村。推进城市基础信息库建设,完善地理信息、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灾害应急处置等智能化信息系统。强化信息资源社会开发利用,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抓好国家级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适时开展省级试点工作,鼓励市场化投融资、信息系统服务外包,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智慧城市建设。
七、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
(二十四)发挥城镇带动作用。编制以县(市)域为单元的城乡总体规划,统筹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加快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推动水、电、路、气、讯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因地制宜实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完善城乡一体客运网络。加快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水平,财政资金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持续、稳步增加,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用地市场、金融市场。增加信息惠农、技物结合的专家服务,加大先进实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奖励力度。
(二十五)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企业。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兴办形式多样的农业企业,鼓励工商企业发展现代农业,培育一批独立的农业经营法人实体。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重点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大型农产品流通主体。加强农村流通设施和流通网络建设,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百城购物·供销社超市”计划,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强化城乡产业联动,发展连锁直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务,加快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加强农村实用人才特别是农村青年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六)加强新农村建设。对县(市)域村庄进行定级定位,划分中心村、基层村、特色村、搬迁村,针对不同类别村庄分别提出规划建设要求。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稳妥推进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村人口相对集中居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统建共享,打造一批新民居示范村和农村新型社区。对基层村,重点推进厕所改建、饮水工程、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村庄绿化、危房改造等项目建设,着力改善农民基本生活条件。对特色村,依托现有村庄特色,尽可能保留村庄原始风貌,慎砍树、不填湖、少拆房,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彰显燕赵特色。对不适宜人居的边远、小型村,实施搬迁整合。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网改造工程、通信升级工程、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研究制定治理“空心村”政策措施。
八、创新城镇化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七)改革土地管理制度。从严从紧控制占用耕地,避让优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突破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园区。严格控制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统筹城乡发展用地,积极推进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探索开展人地挂钩。建设节地型城镇,严格用地标准,加强节地考核,开展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着力盘活闲置土地。用好用足地下地上空间,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在结构调整和压减过剩产能中退出的企业用地,给予优惠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加快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完善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落实不动产税收政策,逐步减少城镇建设对土地出让金的过度依赖。
(二十八)创新资金保障机制。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多元化可持续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加大各级财政对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力度,发行市政债券。建立动态平衡的政府偿债保障机制,防范债务风险。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运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探索建立政府统一监管的民间融资市场和管理机构。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阶梯电价、阶梯水价、阶梯气价制度,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和供热计量收费制度。
(二十九)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推动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健全住房供应体系,稳定增加商品住房供应,大力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实现住房供应多元化。健全保障性住房制度,建立各级财政保障性住房稳定投入机制,逐步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实行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制定公平透明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调整完善住房、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建立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努力提高城镇物业管理水平,构建和谐、文明社区。
(三十)优化行政区划格局。建立跨区域城市发展协调机制。合理拓展中心城市行政区规模,有序推进设区城市周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市)撤县设区,纳入市辖区管理,解决市县同城、重名等问题,支持有条件的中等城市适时提升为区域中心城市。适时调整部分县(市)城区区划设置,推动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撤县设市。对设市城市城区范围内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镇撤镇设街和村改居,理顺行政管理关系,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扩大省直管县(市)和强镇扩权改革试点范围,审慎稳妥推进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乡撤乡设镇。重点镇设立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其他镇(乡)政府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选择具备一定规模和经济基础的建制镇,开展扩权强镇改革试点工作。
九、强化推进措施
(三十一)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成立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重大政策研究和制定,协调解决城镇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推进政策落实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市)党委和政府都要把城镇化工作摆在全局的位置来抓,明确城镇化工作机构,给予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加大对城镇化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经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人防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三十二)完善规划和配套政策。制定《河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各市、县(市)都要根据当地实际,相应制定新型城镇化规划,发挥好规划的引领作用。统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智力资源,积极开展城镇化重大课题研究,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调整修订和制定符合新型城镇化需要的规章政策,大力推动人口、土地、投融资、住房等各项制度改革,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公共政策公示、公布和听证制度建设,充分考虑社会各阶层利益,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和包容发展。
(三十三)开展试点示范。根据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需要,突出重点、分层次、有步骤地开展试点工作,在户籍管理制度、土地管理制度、行政管理体制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多元化可持续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等方面,确定一批城镇化改革试点市、县(市)和乡(镇),赋予先行先试的权利。继续推进创新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市、生态城市试点,开展绿色建筑、绿色小区、优秀建筑、特色风貌街区、景观街道等示范项目评选活动。
(三十四)加强干部和人才培养。统筹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等教育资源,适时举办多层次新型城镇化培训班,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加快更新思想观念和知识结构,提高领导干部推进城镇化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培养和引进规划建设管理人才,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
(三十五)搞好评估监测。加强城镇化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新型城镇化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方法,每年发布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报告。制定新型城镇化发展评估体系,作为评价各级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查,及时公布督查和整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