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规定开发商挪用预售款项目或被停售
据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消息,近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进行了修订,同时升级改造了监管系统。 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监管银行和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联网,监管的资金通过监管银行打入监管账户,资金拨付时,符合规定监管银行方可划拨预售资金。这时候监管银行的作用非常重要。 此次修订后的《细则》,明确了监管银行的责任和义务。一旦监管银行擅自拨付预售款,将暂停该银行在本市从事监管业务,并记入银行信用档案。监管账户发生不明入账时,监管银行有义务及时补录缴款通知书,予以纠正。 监管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划拨的,银行有义务向有关单位证明监管资金的性质。 除了买房者直接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外,如果使用按揭贷款,修订后的《细则》规定了按揭款进入监管账户的时限,放贷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按揭款打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增加首付款的,也要及时将增加的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 资金拨付申请时,开发企业提供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必须经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监管项目达到一定条件后,开发商可以从重点监管资金中申请拨付税款,但申请拨付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监管重点资金总额的7.7%。 对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卖房的,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没有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以及不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预售资金拨付会被暂停。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挪用预售款或不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也会被暂停,情节严重的,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同时,违法行为被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吴昕) (经济参考报) |
关键词:开发商,合肥市,房地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