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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全面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

来源: 百度乐居 作者: 2014-02-20 15: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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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土地改革

  推广宅基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按照能放则放原则,加快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农村土地的管理办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2014年在鹿泉、正定、栾城、藁城和市内各区已完成农村产权确权登记的乡村,开展宅基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全市推广。

  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补偿

  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向法人农业公司、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流转。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自2014年起,市、县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储基金和流转奖励资金,市级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面积200亩以上,县级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建立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机制,对申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批准后予以补偿。农户自愿退出的承包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收储或流转经营。

  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

  加快建立完善由市、县、乡、村四级组织构成的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市、县两级设立交易服务大厅。乡镇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村级土地流转工作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责范围,负责土地流转信息的采集、发布、合同签订等工作,为承包土地的流出和流入双方主体提供便捷服务。力争两年内健全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建设,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办法,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允许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县域内使用,增减挂钩形成的土地收益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自愿放弃宅基地要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加强农村房屋产权流转管理,探索城乡房屋同证、同权的有效途径。建立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自愿放弃宅基地的农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鼓励有条件的村庄统一规划建设农村社区,节约村庄用地。

  关键词:产权登记

  推进农村资产确权登记

  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确权登记,核发相应的权益证书。因地制宜采取确权确地或确权确股不确地等不同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林权配套制度改革,凡已明晰产权、完成登记发证的林地、林木,可依法继承和抵押贷款,在依法、自愿、有偿,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可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加快建立较为完善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民住房登记制度。

  鼓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参与农村资产评估

  加快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地承包权、林木所有权,以及农作物、农业机械、生产加工设备等所有权的资产评估办法,鼓励有资质的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参与农村资产评估。探索成立县级农村集体土地、主要农作物、农业机械等行业资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资产评估工作。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推进县级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纳入产权交易市场范围。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建立流转规则和操作流程,健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妥善解决好农村产权流转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城乡一体的产权交易市场门户网站和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申请报名、网上挂牌、在线竞拍、中标公示等全流程在线交易。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造

  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利。鼓励城中村、城郊村、产业园区内村庄,以及具备条件村庄,因地制宜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造,改造后建立的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成立的集体公司制企业按《公司法》规定注册登记。对“一河两岸三组团”范围内完成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村(社区),市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关键词:土地改革

  推广宅基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按照能放则放原则,加快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农村土地的管理办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2014年在鹿泉、正定、栾城、藁城和市内各区已完成农村产权确权登记的乡村,开展宅基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全市推广。

  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补偿

  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向法人农业公司、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流转。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自2014年起,市、县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储基金和流转奖励资金,市级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面积200亩以上,县级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建立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机制,对申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批准后予以补偿。农户自愿退出的承包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收储或流转经营。

  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

  加快建立完善由市、县、乡、村四级组织构成的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市、县两级设立交易服务大厅。乡镇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村级土地流转工作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责范围,负责土地流转信息的采集、发布、合同签订等工作,为承包土地的流出和流入双方主体提供便捷服务。力争两年内健全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建设,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办法,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允许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县域内使用,增减挂钩形成的土地收益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自愿放弃宅基地要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加强农村房屋产权流转管理,探索城乡房屋同证、同权的有效途径。建立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自愿放弃宅基地的农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鼓励有条件的村庄统一规划建设农村社区,节约村庄用地。

  关键词:产权登记

  推进农村资产确权登记

  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确权登记,核发相应的权益证书。因地制宜采取确权确地或确权确股不确地等不同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林权配套制度改革,凡已明晰产权、完成登记发证的林地、林木,可依法继承和抵押贷款,在依法、自愿、有偿,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可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加快建立较为完善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民住房登记制度。

  鼓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参与农村资产评估

  加快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地承包权、林木所有权,以及农作物、农业机械、生产加工设备等所有权的资产评估办法,鼓励有资质的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参与农村资产评估。探索成立县级农村集体土地、主要农作物、农业机械等行业资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资产评估工作。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推进县级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纳入产权交易市场范围。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建立流转规则和操作流程,健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妥善解决好农村产权流转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城乡一体的产权交易市场门户网站和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申请报名、网上挂牌、在线竞拍、中标公示等全流程在线交易。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造

  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利。鼓励城中村、城郊村、产业园区内村庄,以及具备条件村庄,因地制宜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造,改造后建立的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成立的集体公司制企业按《公司法》规定注册登记。对“一河两岸三组团”范围内完成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村(社区),市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关键词:产权,农村,土地,集体,流转

责任编辑:吴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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