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银行、保险公司创新产品目标设置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要求,按照绩效评价计划,开展绩效评价,绩效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参考。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银行、保险公司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发现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