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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奖励办法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9-04-02 16:58:40

  

河北省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奖励办法

  冀办发〔2016〕54号

  河北省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我省境内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包括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创新产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适应市场需求开发和推广,用于企业(农户)生产经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建设等信贷、类信贷产品。房地产项目除外。

  银行创新产品,须是由其总行按本行信贷产品创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认定的信贷、类信贷产品。

  第四条 保险公司创新产品是指运用制度设计、技术开发、服务拓展等方式开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创新产品须向保险业主管部门正式备案。

  第五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奖励资金以“后补助”的方式,对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按其推广效果情况进行奖励,每个创新产品奖励期限为3年。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银行投放到企业(农户)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3‰的标准给予直接奖励。

  第七条 对保险公司支持企业(农户)的创新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年度保费收入8%的标准给予直接奖励。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对创新产品业务开展情况须单独统计。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公司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申请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 在我省境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创新产品申请奖补资金,由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在我省境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创新产品申请奖补资金,由银行省级分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下列资料:

  1.奖励资金申请书;

  2.银行创新信贷产品总行认定和批准文件;

  3.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文件;

  4.创新产品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5.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一条 由省财政厅组织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库,从专家库随机选出评审人员,对各银行、保险公司申报的创新产品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符合奖励条件的银行、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评审意见,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意见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评审结果在河北省财政信息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按原渠道重新评审,评审人员从评审专家库中未参加过该争议产品评审的人员中随机选出,在申报时间内通过评审的争议创新产品再次按程序公示。

  第十三条 根据公示情况,省财政厅按有关程序安排下一年度预算,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银行和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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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机构,创新,政策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