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冀财金〔2016〕27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6日
河北省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推动我省资产证券化开展,支持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盘活各类存量资产,根据河北省政府批准的《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金〔2015〕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支持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采取后奖励的模式,以上年7月至当年6月为一个奖励年度。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发放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科学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的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速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取得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资格,研究资产证券化程序和要求,建立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提高信贷投放能力,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对于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五条 推动企业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支持省内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航空公司、证券公司、生产型企业、财务公司等各类具有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需求的企业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加强合作,以企业各类资产及其收益权、债权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增加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发展转型。对于成功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在河北省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鼓励我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对于成功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在河北省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筹划建设发展资金。对于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在河北省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于成功发行我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基金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承销机构,按照奖励年度累计发行金额排名,对前五名的机构,按照在奖励年度内,单笔最大发行金额对应的企业此笔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和发放
第九条 申报材料。申请企业申报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需提交如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需提供的项目相关证明文件
信贷资产证券化需提供:银监会《备案通知书》、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行结果公告;
资产支持票据需提供: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发行结果公告;
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需提供: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确认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
保险公司资产支持计划需提供:保监会核准批复文件、募集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需提供:计划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
实际融资人为我省金融机构或企业,通过合法渠道和结构设计而实现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还应提供足以证明实际融资安排的基础性交易文件和发行成功的证明文件。
4.项目申报单位承诺责任书;
5.申请企业和承销机构加盖公章的账户信息表(见附表2),账户名和账号需完全对应,如有变更,及时告知本级财政部门;
6.与资产证券化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时间。申请企业于每年7月30日前,提交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发生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机关。法人金融机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注册地所在的设区市或县(市)财政部门。省级法人金融机构、企业申报的项目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材料审核。申请人注册所在地财政局接到材料后,对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省财政厅。申请文件包括资金申请、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符合奖励条件企业的上报材料。
省财政厅收到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法人金融机构、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认定后,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结果公示。省财政厅将经审核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和相关奖励信息在河北财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项目按原渠道重新审核,在申报时间内通过审核的争议项目应再次按程序公示。
第十四条 预算安排。省财政厅依据市、县财政局申报情况和专家评审组审核认定意见安排下一年度预算,必要时可按照不超过1‰的原则调整奖励比例或数额。
第十五条 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涉及对下转移支付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市、县财政局申报请示和专家评审组审核认定意见将资金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对省级法人金融机构、企业和排名前五名承销机构的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及时拨付相关机构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