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省加快开展“政银保”融资工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对市、县级财政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开展“政银保”融资工作,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省级财政给予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给予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二、对贴息等项支出给予补贴。对市县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开展“政银保”融资工作的贴息等项支出,省级财政每年按其支出的30%给予补贴。
三、对保费、贷款风险支出给予补贴。对市县开展“政银保”融资工作的保险保费支出、贷款风险支出的奖补政策仍按《河北省财政银行保险合作支持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的实施办法》(冀财金〔2015〕30号)规定执行。即:奖补市县财政补偿资金上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按30%的比例计算予以补贴。
四、省级财政直接试点。省财政厅与已开展“政银保”融资工作的有关银行、保险公司签署合作协议,选择10个财政困难县直接开展“政银保”融资工作。
五、施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建立评价、通报制度,对市、县开展“政银保”融资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并定期对各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