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我省产业发展,给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企业发展动能,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负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相继出台了系列配套措施,我省税务系统全面贯彻执行,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减税降负政策,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壮大,推动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下面重点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出口退税以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五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增值税方面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重大改革举措
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决定从5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8〕32号、33号、70号三份财税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18号两份公告。
一是降低增值税税率。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二是统一上调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2018年5月1日起,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限期内允许已登记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此,我想多说几句。从增值税的税收实践来看,给予纳税人尤其是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是一项纳税人非常欢迎的政策。通过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提高到500万元,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简易计税带来的办税便利和减税红利,这是一项对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力度较大的政策,必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三是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以减轻这些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实现技术装备升级。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原财税〔2017〕77号规定的100万提高到了100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2018年,国家新出台的减税政策比较密集,尤其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此,我向大家做个简单介绍,就不一一展开了,下来如果大家有需要详细了解政策的,可以去查阅相关文件或者向税务部门做进一步咨询。
(一)放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允许单价500万元以下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弥补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四)调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个文件可以理解为是财税〔2017〕79号的进一步补充,相当于是扩大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范围,也即扩大了可以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范围)
(六)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至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七)简化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