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便宜被限制过户 当心二手期房成烫手山芋
最近,江东的全女士买房时碰到了一件糟心事。 她买下的房子,地处江东,环境优雅,近90平方米,总价只有118万元,按理算捡了个大便宜。 房子是她的老朋友谭某的,还没有交付。去年1月,谭某以120万元的总价买下,当时着实让全女士羡慕了好久。 全女士没想到的是,1个月后,谭某主动联系她说,他资金有些紧张,想把房子低价转让,便宜别人倒不如便宜老朋友,问她有没有兴趣购买,“这房子我买的时候120万元,你要的话给你个友情价,118万元,吉利!” 全女士心动了,与家人简单商量后,她就将80万元先打给了谭某,并与其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 去年10月,房子还未交付,全女士就得到消息:谭某债务缠身,吃了官司,因谭某拒不履行,法院于去年年底前后强制执行,限制他名下财产转让交易,其中包括卖给全女士的那套房子。这意味着,就算房子交付了,全女士也做不出房产证了。 前几日,她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她已经交付房款,并与谭某订了转让协议,房子属于她的了。 昨天,异议被法院驳回。 主审法官说,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办理预告登记,尽管期房是可以预告登记的,但二手期房就不可以登记了,这意味着权属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即便两人签了房屋转让协议,这房子在法律上还是属于谭某的,而不属于全女士。而谭某作为被执行人,他名下的不动产自然会受到法律限制。 说起二手期房,法官觉得风险还是蛮大的。“除了权属不受法律保护,因开发商交房时间不定,买房人存在各种违约可能,比如房产证没做出,无法过户;一房两卖;或者像谭某一样因为其他原因,出售受到法律限制等等。” “如果一定要买,签订合同时,最好把违约的情形都约定清楚,如果想避免‘一房两卖’,买房人可以要求,将出卖人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发票等正本交于中介公司或由律师事务所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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