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无人机拍摄的石家庄市长安公园一角。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案)》9月1日开始施行。这标志着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进入了更加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作围绕“增绿量、添色彩、出品位”的目标,实现了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当前,该市已连续3年新增绿地突破900公顷,建成区绿地总面积达到1.2万公顷;省级以上园林县城实现了全覆盖;建成了龙泉湖、环城水系、城区段滹沱河生态区等园林工程,为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生态环境,增强省会市民幸福感、获得感作出了积极贡献。
制定出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规范管理的需要,也是加快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品位的需要。原有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是规范石家庄市城市园林建设管理的重要法规,自1994年施行以来在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条例部分规定滞后于实践发展要求,已不能满足当前实际工作需要,存在的规划落实不到位、占用绿地较多、违法行为处罚难、监督制度不健全等客观问题,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因此,对条例进行系统修订十分必要。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67条。修订过程中,共修改51条,并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了10条。修订后的条例彰显了公园城市建设理念,规范了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强调了永久性绿地保护,解决了绿地率和绿地养护管理问题,突出了园林部门在相关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验收中的作用,填补了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利用方面的法律空白,明确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以下标准: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35%,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30%;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50米以下40米以上的不得低于25%,红线宽度40米以下的不得低于20%;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不得低于35%,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绿地;新建工业企业、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物流及仓储等设施不得低于20%;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65%,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60%。
禁止擅自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确需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地下空间顶层距地面覆土厚度不得低于3米。城市绿地(不含附属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开发地下空间;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30%。列入避难场所的城市绿地不得开发地下空间,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地下工程项目除外;公益性市政项目必要的通风设施可以设在城市绿地内,其设计风格应当与城市绿地整体景观相协调;其他项目地上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城市绿地。
擅自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绿地原状,并处所占绿地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绿地内,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擅自设置广告、摆摊设点的,野餐烧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城市绿地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擅自采挖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损毁园林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