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单独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亿元;
(二)近三年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三)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具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项目相关经验;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保险公司自主组成共保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共保体成员合计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200亿元;
(二)各成员近三年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三)应由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且具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项目相关经验的公司担任主承保;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保险公司自主组成共保体,应制定共保体章程、签订合作协议并使用统一的示范产品条款。运作模式、行为规范、各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权利义务以及保费分配与赔款分担等应在章程和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共保体成员可直接与制造企业签订投保合同,出具保险单,保险赔款由出单公司支付。鼓励共保体由主承保公司统一出单、统一理赔,并为被保险人提供高质量的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相关保险公司对企业保险投保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年度河北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年度河北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费补贴申请汇总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4.保单正本;
5.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
6.投保企业实际交付保险费的支出凭证或复印件;
7.关键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需提供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列入省重大专项及重大工程的有关证明材料,该产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项目和补贴资金数额后,并通过省财政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管理。
1.省级财政部门负责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套取、截留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经省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省财政将对该单位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在两年内取消其省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至五年内取消其省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省级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补贴资金适时进行绩效评价。
2.保监部门负责首台(套)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3.省级相关保险公司制定并下发具体实施方案,对企业投保情况认真审核,及时统计汇总准确的企业投保资料,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河北保监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