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保险合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实施办法》
冀财金〔2015〕2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工信局,唐山保监分局:
《河北省财政保险合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保监局
2015年8月4日
河北省财政保险合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支持我省装备制造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推广应用,提高装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设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保险公司设立综合险种,鼓励生产企业积极投保,建立对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通过为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分散风险,加快相应设备和产品推广应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推动我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 为保证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符合共保体条件的保险公司自愿参加,确定承保模式,明确目标和任务,组织保险专业团队,深入制造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建立理赔快速通道,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优化保险方案和服务。
第四条 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按规定向财政和工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条 列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的产品,是企业经过自主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零部件。其中首台(套)装备、系统和核心零部件是指在用户三年内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零部件是指用户三年内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以后视试点情况逐步扩大产品的补贴范围。
产品具体认定标准和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经保监会备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险),省级财政将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主体,可单独承保或自主组成共保体,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