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九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条申请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东或合伙人情况、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所占比例情况、投资方向、投资阶段、资金到位情况等);
2. 《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情况表》(附件3);
3.基金及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基金登记注册或备案证明文件;
5.相关基金设立协议、基金托管协议、管理规模证明;
6.股权转让协议、投资资金到账证明(附银行进账单);
7.股权投资基金所涉及合格投资者情况;
8.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附件4);
9.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企业的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奖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结果公示。省财政厅将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相关奖励信息在河北财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在申报期限内通过审核的争议项目再次按程序公示。
第十三条预算安排。省财政厅依据企业申报情况和对申报企业的审核意见,测算奖励资金额度,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预算法》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
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资金的绩效目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植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我省重点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资金的绩效指标根据项目目标,设置项目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的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
第十七条根据《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参考。
第五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八条申请企业应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对于在资金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法规的申请企业,省财政厅依法收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