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冀财金〔2016〕4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有关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现将《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9日
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金〔2015〕28号),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推动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壮大,支持我省重点产业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国基金业管理协会或省内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备案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在我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投资我省企业。
第三条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投资我省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以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奖励年度。资金由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资金的申报和发放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科学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并持有其股权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暂不予以奖励。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对省内企业直接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1%计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同一发起人设立的多支基金,如单只基金实际投资额不满3000万元的,可与其他几支基金累加计算
第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中国家资本或国有法人资本的部分,不再予以资金奖励,在计算应奖励金额时,按其所占该基金的份额予以扣除。
第八条申请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奖励资金:
(一)申请企业受到监管部门调查,尚未结束的;
(二)因违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未满两年的;
(三)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