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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财政政策(试行)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9-04-02 16:58:39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财政政策(试行)》的通知

  冀政字〔2018〕5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财政政策(试行)》已经2018年10月9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1日

  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财政政策(试行)

  县域经济是推动河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实现全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和“三六八九”基本思路,围绕推动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落地,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调控引导作用,建立“多增多奖励、高质更受益、激励壮财源、约束促自立”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县域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创新驱动,深化改革开放,推进融合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推动县级财源规模和质量双提升、财政蛋糕做大做强,实现县城经济发展与财政增收的良性互动,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提出如下十条财政政策措施。

  一、实施税收增长激励,促进经济发展质量提升

  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展本要求、引导县级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培植高质量财源,实现经济发展与财政增收的良性互动。对体现县级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幅超县级平均增幅的,奖励省级分享增量的15%,其中对贫困县奖励增幅增加10%,同时对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比上年提高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幅度提升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奖励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厅根据县(市)相关税收数据测算。

  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奖励,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各县(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导创新资源加速向县级集聚,优化先进要素配置,培育壮大创新主体,鼓励各县(市)加快形成发展新动能。对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县城范围内工商登记并纳税的,按省级分享企业缴纳增值税增量的25%给予企业所在县(市)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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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政策,发展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