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十二)加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执行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和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的收费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清理规范涉及审批的各类证书、评估、审图、代理、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取消不合理中介服务,降低收费标准。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
(十三)降低用能用地物流融资成本。深化输配电价格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除房地产用地外,符合国家要求的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鼓励各类开发区(园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积极引导无特殊工艺要求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孵化器房的方式进行生产研发。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规范铁路港口收费,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
四、大力支持民间投资项目
(十四)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完善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创新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吸引更多科技成果转化到民营企业。实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计划,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大型科研仪器向民营企业开放。采取无偿资助和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资助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内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进行绩效评价,择优给予奖励支持;对成效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省财政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鼓励设立科学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发挥好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多方募集社会资本,重点对我省初创期、种子期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投资。逐年提高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引导各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保证保险补偿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
(十五)引导民间资本培育发展新产业。发挥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业技改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等政府性基金作用,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加大对特色农业产业(产品)保险的政策支持,将设施农业的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扩大至全省,鼓励和引导市、县为农业企业提供保证信用保险补贴,对市、县上年度财政实际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补。制定工业设计领域专门政策规划,开展制造环节整体设计和工业产品设计,提高民营企业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相互合作,或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合作,通过组建投标联合体、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等方式参与投资规模大、合作期限长、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充分发挥不同企业比较优势。鼓励民营企业运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对适宜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项目,鼓励多采用转让项目经营权、收费权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降低转让难度,提高盘活效率。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机制,科学设定运营服务绩效标准,有效设置排他性条款,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PPP项目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拓宽融资渠道。完善PPP项目库,适时选择回报机制明确、运营收益潜力大、前期工作成熟的PPP项目,向民营企业推介。
五、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十七)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大力扶持和发展民营经济,切实履行好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推动,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积极作为、主动靠前服务,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让民营企业充分体会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设立民营经济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意见,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产权有效激励,激发企业家精神。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家专业化、精准化培训,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政务、市场、法治等方面进一步改善我省营商投资环境。
(十八)着力稳定市场预期。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完善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关部门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明确政策导向,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正确引导投资预期。围绕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政策取向,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主动解疑释惑,帮助民营企业准确理解政策意图。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做好民营企业关切事项的回应工作。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稳定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
(十九)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建立政府失信记录,强化政府履约践诺责任。要依法依规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并严格兑现,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开展政府失信专项治理,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二十)狠抓政策落地见效。全面梳理国家和我省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着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组织开展“鼓励民间投资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全面梳理分析评价国家和我省促进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政策落地见效。鼓励各市、县进一步细化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努力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各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