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持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政策。
支持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和转型发展,对转型企业退城搬迁腾出的土地,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基础上,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调整用地性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由政府收回的,经评估作价支付补偿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新址用地经批准可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八)鼓励工业用地“二次开发”政策。
转型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九)支持品牌和标准政策。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支持我省工业企业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3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20万元。
(十)实行差异化环保政策。
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传统产业环保“领跑者”企业不列入错峰生产。对钢铁、焦化、电力、水泥等行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原则上不列入错峰生产;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可根据预警级别采取适度减排措施。对有合法手续、环保稳定达标企业,不得采取“一刀切”的停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