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户被告案案发小区
越来越多的高楼拔地而起,高空坠物导致人身、财产受损的问题也随之伴生。垃圾、剩饭、衣物,甚至是砖块、铁器,都可能在落地前经过几十米的加速坠落。行人不光要低头走路,还要抬头看天,防不胜防的高空坠物也被人们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去年,居住在昌平区的杨先生因自家轿车挡风玻璃被坠落的石块砸裂,却无法找到高空抛物的肇事者,于是将住在车位上方的34户居民起诉至法院。日前,经法院两审终审,认定34名被告均无法排除自己的责任,判决全部被告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法庭故事
34户居民全成被告纷纷自证清白
去年4月28日晚上,杨先生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昌平区某小区一栋单元楼边。但等他办完事后返回车中时,却发现前风挡玻璃被一块落石砸裂。杨先生立刻找到了小区物业,但物业经过查看监控、入户走访,没能找到明确的责任人,只能确认石头是从三层以上坠落的。
于是,杨先生将当时停车位置上方的该单元楼01号、02号三层以上的全部34户居民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修车费用。
多名被告都认为杨先生的要求并不合理,为了证明石块与他们无关,在法庭上,他们纷纷提出了各自的辩解。
根据现场监控,砸到杨先生车辆的确实是一块石头,但究竟石头是不慎坠落还是有人故意扔下,根据监控无法判断。且停车位与楼体间有数米的花坛相隔,花坛内还种有树木,有居民表示,即使是故意抛掷,石头也很容易被树叶挡住,石头的来源应该存疑,可能来自相邻的高楼。
一位住在高层的业主表示,如果涉案石块来自他们房屋所在的高度,一块拳头大的石头下落十几层楼的高度,车玻璃肯定会被砸透,而不仅仅是被砸裂,显然石块应该来自更低的楼层。并且全楼不少住户都安装了防盗网,她认为防盗网上的石棉瓦完全可以阻拦掉落的石块,但不论是物业还是警方,都没有对此进行调查验证。
“当时我就在家,但从来没有相关人员入户调查过,我是收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自己被告了。”她质疑,物业和警方没有第一时间收集证据,“这么大的石头,就不能鉴定一下吗?鉴定费我都愿意掏,但不能平白无故说我有责任吧。”
还有住户提供单位打卡记录、会议记录、诊疗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屏等证据,为证明事发时他们并不在家中。
金先生在事发时正在医院照顾住院的父亲,妻子、儿子都正常上班上学还未回家,为了证明他和家人与这块石头无关,他甚至找到医院查询当天的监控,以证清白。
查不到谁抛的石块整楼居民都担责
虽然居民尽力寻找各种证据以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但这些证据均没有被法庭采信。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于根据监控录像,对于从该处建筑物上坠落的致损石块的归属难以确定,所以事发单元楼01号、02号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对原告的损害给予补偿。
针对居民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各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昌平法院根据案情,一审酌情确定34名被告承担总计80%的补偿责任,分别承担448.78元。杨先生和多名住户均表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案件还未进入执行程序,但多名被告向记者表示,他们并不认可判决结果。“钱是不多,但要让我赔,心里肯定不舒服。”金先生直言,34户业主中,肯定有33户是被“冤枉”的,“但能怎么办,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侵权责任法》中要求在侵权人不能确定时,由所有可能加害人进行补偿。法律所规定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其立法的目的是在于帮助受害人分摊风险,避免被害人无处求偿,而并非是认定所有被告人都有过错。
法官表示,法律规定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是侵权人,可以不承担补偿责任,但这一点很难查实。除非房屋已经被有权机关查封,或者住户能够提供完整的监控录像,以证明家中确实无人,否则法院难以作出认定。
几年前,在四川成都也曾有过类似的判决。陈先生在经过成都锦阳商厦时被楼上扔下的水杯砸中。为索赔医疗费等20余万元花费,他将商厦中的124户商家告上了法庭。
虽然其中部分商家位于地下1至3层,理论上来说不存在扔杯伤人的可能,但法院经审理认为,不排除地下室商家的工作人员在大厦其他楼层内活动的可能,作为建筑物使用人,只要具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就属于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因此判决124名被告共同赔偿陈先生的损失。
相关案例
能确认致害人只需向一人索赔
就在杨先生车辆被砸的一周后,在昌平区的另一个小区,王先生的车辆也被高空坠物砸中。阵风九级的天气,吹落了一栋高楼上住户自建的花棚架。而根据这个有特点的坠落物,很容易便找到了它的主人。
2017年5月5日,物业工作人员在巡视小区时,发现楼上住户搭建的花棚脱落,小区内停放的一辆车被砸了个结结实实。车辆不仅顶部被砸凹陷,车门和车尾部也有多处凹陷、划伤。
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拍摄了事发现场的照片,并紧急对花棚进行了拆卸处理,防止二次伤害。物业试图联系车主王先生,由于王先生外出,直到两天后,王先生的儿子经过车位才发现自家车辆受损,随后他向警方和物业求助。
经过调查走访,物业确认坠落的花棚原本位于业主马先生的阳台外,当时,马先生的房屋出租给了付先生居住,花棚也是付先生自行搭建。在物业公司的协调下,付先生与王先生签署了事发经过确认书。
但付先生认为,花棚已经放在阳台两年了,为了预防花棚坠落,他早就用铁丝进行了加固,但事发当天瞬时风力达到九级,是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
经审理,昌平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事发后双方已对事发过程进行了确认并在物业主持下制作了《特殊事故报告》和《备忘录》,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判决付先生承担王先生的全部修车费用1.8万元。
律师点评
高空坠物损害案法律“优先”保护被害人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乍看起来要求全楼住户一起担责不太公平,但要求被害人举证,其实是更困难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葛磊律师认为,法律要求潜在的高空坠物加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是考虑到对被害人的保护价值。通常的侵权案件,需要由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在特殊侵权中,为了保护被害人,法律便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如果被告不能排除自己的责任,就要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要想证明自己并非加害人,葛磊律师表示,居民不仅要证明当时家中确实无人,还要证明对自家窗户进行了有效的管理,例如窗户关紧、窗外没有杂物等。此外,如果有条件,也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对现场情况进行分析或实验,根据石块的体积、重量、下落角度以及车辆受损程度,判断石块下落的高度,以排除部分楼层住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