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下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预防并及时纠正受委托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办法》共分15条内容,明确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和措施等方面内容。《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拟决定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委托程序办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下级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厅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决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文件,组织以厅机关名义与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书,明确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国家政策调整被取消或者审批层级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行政许可委托期限一般为五年,委托期限届满后,仍需要继续委托实施的应当提前续签委托书,不需要继续委托实施的按程序终止行政许可委托。
《办法》强调,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委托机关的要求,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将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再转委托其他机关实施。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务服务网,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管机关不依法履行批后监管职责或者市场主体已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可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
《办法》明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业监管机构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方式包括:每年对行政许可的委托实施情况开展一次评估,每年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结果实施不少于一次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业监管机构应重点检查受委托机关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等情况,监督检查的措施包括,要求受委托机关报告有关情况、询问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等有关人员以及查阅、复制、调取行政许可案卷等措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业监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受委托机关限期改正。受委托机关应当依法撤回行政许可但逾期未撤回的,责令限期撤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业监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承接能力不足,无法继续实施受委托事项等情形,应当依法收回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