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记者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获悉,2020年市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调整,收入标准上限调至3213元,即日起将开展资格复核工作。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由各地根据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适时调整。我市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为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界定标准,为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
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50元,经市政府批准,将市区2020年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界定标准调整如下: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由2371元调整至2570元(含)以下;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由2964元调整至3213元(含)以下。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即日起,全市各区将按照调整后的收入标准开展保障家庭申请受理及资格复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