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补偿资金支出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提交奖补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应包括“政银保”工作开展情况、申请金额、债务追偿措施和效果等内容);
(二)财政补偿资金支出凭证、支出内容;
(三)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承诺函。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审核后,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定期对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资金申请和省级下达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到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