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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支持“万企转型”若干政策措施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9-04-01 15:23:38

  七、支持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支持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和转型发展,对转型企业退城搬迁腾出的土地,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基础上,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调整用地性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由政府收回的,经评估作价支付补偿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新址用地经批准可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鼓励工业用地“二次开发”。转型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九、实施“飞地政策”。根据全省优化产业布局要求和各地产业功能定位,鼓励转型企业实施异地搬迁,企业搬迁达产后,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行迁出地和迁入地分享政策,分享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指标在内部考核时按照双方协商划分比例或省有关部门协调确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十、保障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对引领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投资50亿元以上的重大制造业项目,由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协调,实行省直部门专员服务制,其中投资100亿元以上的由省级领导包联、厅级干部担任专员,50亿元到100亿元的由厅级领导包联、处级干部担任专员,全程负责跟踪服务项目建设。各市县参照省里协调机制,重大项目由各市县领导挂钩服务。重大项目用地、环评、能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要在项目论证阶段提前介入提供服务,依法依规开展并联审批。(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维稳办)

  十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工业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高水平研发平台的,予以重点支持。对新认定和评价优秀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按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分档奖励支持。加强对工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领域工程化、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对评为省级工业强基的重点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对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二、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制定“杀手锏”产品认定办法,对研发生产“杀手锏”产品的企业,省财政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企业和研发人员重奖。调整完善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和认定办法,对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条件且投保“综合险”的企业,省财政将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保监局、省财政厅)

  十三、提升品牌影响力。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实行工业名品推介计划,每年筛选一批知名品牌,整体包装策划,集中宣传推介,打造全省成系列、各市有特色、一县一品的河北工业品牌整体形象。(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

  十四、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支持我省工业企业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3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2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10万元。动态调整并严格执行严于国家的环保、能耗、水耗、技术、质量、安全等标准,倒逼不达标产能退出市场。(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

  十五、实行差异化环保政策。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传统产业环保“领跑者”企业不列入错峰生产。对钢铁、焦化、电力、水泥等行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原则上不列入错峰生产;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可根据预警级别采取适度减排措施。对有合法手续、环保稳定达标企业,不得采取“一刀切”的停产措施。(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六、强化督导考核。建立督导考核问责机制,把“万企转型”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全省大督查重点内容,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的指导和服务,尽快修订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企业转型实际,制定务实管用政策措施,确保“万企转型”顺利实施、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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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万企转型,企业,政策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