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9月27日讯(记者刘军)为不断提高工业企业品牌价值、提升“河北制造”整体形象,加快引导企业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着力提高品牌附加值和软实力,努力实现全省中小微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日前,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出“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通知,并就有关事项提出要求,明确九种情形不在申报之列。
通知规定了参与申报企业的范围。参加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在河北省注册,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含3年)。申报产品是经过加工的成品,在我国境内正式注册并有注册商标。
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申报企业应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含3年)。申报产品是经过加工的成品,正式注册并有注册商标。凡已列入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申报企业须取得相应的生产(制造)许可证,如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申报企业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省级及以上“质量标杆”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质量效益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报企业应建有研发机构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申报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良好,申报产品按照相关标准组织批量生产三年以上,一般生产资料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生活资料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高于省内同行业中小企业水平。
通知明确,近三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一)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产品;(二)申报产品存在质量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三)申报产品存在出口检验质量不合格的;(四)产品生产企业连续2年以上经营性亏损的;(五)产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六)产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七)有严重质量失信行为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八)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排放不达标且未有效整改的;(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
在申报与确定程序上,通知也做了相应安排。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视情况安排现场抽查。初审合格的提交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并组织专家评审,拟定确定名单。对拟确认的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确认为“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