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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发现房屋系“凶宅” 法院判决“退房赔钱”

2018-05-03 08:42:20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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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这桩房屋买卖为何被撤销

  湖南日报记者何淼玲

  通讯员刘希平彭丁云周长军文天骄

  电影《京城81号》,影片里不断出现的惊悚情节及画面,让人心惊肉跳!影片中出现的这座老宅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曾一度被传说成“京城第一凶宅”。

  当然,北京“凶宅”的故事后来被证实系子虚乌有。

  但在长沙天心区,却真真实实存在一套“凶宅”。买家后来得知在这套“凶宅”里发生的事情后,向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房。法院经审理,撤销了这套房屋的买卖合同,判令卖家退还了85万余元购房款,并赔偿买家相关损失。近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案情。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85万元买套住宅却另有隐情

  苏闵(化名)大学毕业后,从外地来长沙工作,急需买一套住房。她找到长沙某房产中介公司,该公司推介了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某小区的一套住房。虽然这是一套老房子,但交通便利,小区环境尚可,加之价格适中,苏闵看上了这套住房。

  2017年3月,苏闵与房主李敏(化名)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居间服务,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总价款为85万余元。合同签订当日,苏闵向李敏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7万元。不久,苏闵通过向银行贷款,付清了全部购房款。

  2017年4月,收到全部购房款后,李敏将这套房屋过户至苏闵名下。苏闵为购买该房屋,缴纳了各项税费共计2万余元。

  随后,苏闵住进这套房屋。有一天,她无意中从小区居民口中得知,曾经有人在这套房中自杀身亡。苏闵四处打听,了解到这套房子以前一直作出租房使用,就在她购买之前,有一名女性租客的确在房子里自杀身亡了。

  法院判决“退房赔钱”

  花了80多万元,却买来一套“凶宅”,苏闵向李敏提出退房,遭到拒绝,遂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争论焦点问题展开辩论。苏闵称,她入住之后,通过走访周边邻居及有关部门,才了解到该房屋在出租期间曾有一名女子在屋内自杀身亡。但购买此房时,李敏却隐瞒了这一事实。苏闵认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她与李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撤销,李敏还应赔偿其相关损失。

  李敏辩称,当时签合同时她没注意看合同条款,不存在蓄意隐瞒,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苏闵与李敏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敏向苏闵返还购房款85万余元,并向苏闵赔偿各项损失3万元;苏闵将涉案房屋的产权重新过户登记至李敏名下。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善良风俗”应受法律保护

  此案承办法官周长军说,“凶宅”一说,其实并无法律界定。但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本案中,李敏向苏闵故意隐瞒了交易房屋之前有租客在房中自杀身亡的真实情况,导致苏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愿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敏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苏闵有权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周长军说。

  那么,“凶宅”一说,到底属于民俗还是迷信?

  天心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董燕认为,“凶宅”的概念并无权威官方或法律界定。到目前,也没有哪一部法律对“凶宅”下了一个准确定义。按民间说法,“凶宅”就是指房屋内出现过不吉利的事件,比如非正常死亡。

  董燕分析,一般来说,如果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对房屋之外的人心理上可能会产生恐惧感。因此,这样的房屋在出售时比正常的房屋会难很多,这可以看做是一种民间习俗。

  “这种民间习俗在法律上可以归为善良风俗,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房主故意隐瞒应予披露的信息,可能涉嫌欺诈而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董燕建议,由于房屋买卖金额较大,市民们在购买二手房前可以进行实地了解,也可向周围住户打听房屋相关情况,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产生购房纠纷。

关键词:赔钱,退房,买房责任编辑:赵若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