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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协提醒:避免购房“陷阱”需把好“三关”

2018-01-11 08:59:25 作者:杜慧 卞静  来源: 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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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 记者 杜慧 卞静

  这两天,贷款购买桥西区盛世御城二区的一些业主遇到了烦心事,原本开发商承诺可公积金贷款,入住后却被通知只能商贷,所需支付的贷款利息要比公积金贷款高出数十万。开发商的解释是该楼盘证照不全,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既然贷款购房者早已入住小区,还有望提早拿到房产证,为何现在就不能“吃点儿亏”?这一解释让这些业主哭笑不得。业主不禁要问:“缘何让我们为你出的问题埋单?”

  记者调查发现,近段时间,遇到买房纠纷的购房者不少,若不擦亮眼睛,很容易落入购房陷阱。为此,省消协提醒:购房避免“陷阱”需把好“三关”。

  事件1:公积金贷款变商贷

  1月5日,桥西区盛世御城二区里贴出通知,告知业主二区购房贷款工作已经开始,要求以贷款方式购房的业主(未交清房款业主)在1月8日至1月18日到售楼中心办理贷款手续,并罗列出所需提供的资料,“当初购房时,售楼中心人员都说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如今却改口说只能商贷,要是走商贷,我们要多支付数十万元的利息,这该由谁埋单呢?”这让一些贷款购房的业主心急不已。

  盛世御城二区位于西二环与新石中路交叉口附近,建有9栋高层住宅楼,美丽(化名)于2014年购房,当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按揭贷款支付房款,因此只缴纳了首付款。次年10月,小区交房。购房时,开发商未要求业主办理贷款手续,直到今年1月,小区里贴出通知,一些业主还接到了售楼中心的电话,说可以办理贷款手续了,“有业主提出走公积金贷款,可售楼员明确表示,该楼盘证照不全,现在只能走商贷”。

  开发商的这一通知,让不少计划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业主“伤了心”,业主群里议论纷纷,“现在商贷利率高,我家贷款50万,30年还清,商贷累计支付利息48万余元,公积金才28万余元”。

  业主流芳(化名)也正为此事着急,她算了一下,她家也要多支付10余万元的利息,“当初购房时,售楼员信誓旦旦地说可以办理公积金。可在我们签订的协议中,只约定付款方式为全款或按揭,并未写明是商贷还是公积金。”她说,前两天,她根据通知要求到售楼中心递交贷款协议时,发现只能走商业贷款,“开发商解释说,该楼盘现在只有三个证件,已列入专项整治范畴,能提前办理贷款,预计今年年底就能办下房产证。他们还说,既然你们贷款购房者已入住小区两年多,还有望提早拿到房产证,为何现在就不能‘吃点亏’?”流芳认为,这一现状是开发商五证不全造成的,而不应让业主为其存在的问题埋单。

  8日下午,记者就此事联系到了售楼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该楼盘证照不全,根据最新政策,他们已列入该区专项整治的范畴,已开辟特殊通道,在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他们无法为业主办理公积金贷款,只能走商贷。此外,业主也可以先提交材料,商贷后可自行转公积金贷款,手续则需要自己跑办。

  当天,记者就此事联系到了桥西区负责房产项目专项治理的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盛世御城确实为该区专项整治的项目,不过,第一批办理房产证的名单里并没有该小区,而第二批名单正在统计,尚不确定。至于该小区缘何只能走商贷,她表示不清楚,建议咨询公积金办理部门。

  随后,记者拨打了公积金咨询服务电话12329,一位工作人员答复说,五证齐全的楼盘,且与该单位签订相关协议的,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此外,按照新规,自2017年5月4日起,办理商贷的购房者是不能办理“商转公”业务的。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表示,此事中,开发商与业主皆有过错,开发商在宣传时存在虚假宣传的成分,而购房者明知该楼盘证照不全而购房,也应承担相应的购房风险。若该楼盘证照不全,按规定是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开发商与贷款业主进行协商,重新签订一份新的还款协议,诸如可以延迟贷款,累计多支付的利息共担等。

  事件2:不买车位无法办贷款?

  桥西区幸福城小区业主吴昕(化名)反映说,该楼盘不仅延期交房,最近开发商还告知业主必须买车位,否则无法办理贷款等相关手续。

  幸福城小区位于新华路与中营街交叉口附近,吴昕于2013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商品房,由于房子手续不全,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

  协议,“买房和签协议时,都没有提车位的事儿,当时售楼人员询问过我们要不要买小房。”

  按照协议约定,小区应于2015年交房,可直到近期小区才交房。吴昕听说,个别楼宇有了预售证要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通知一些业主办手续,这原本是件高兴的事,可办手续的业主发现,开发商将车位与交房、贷款“捆绑”起来,“说是必须买车位,否则无法办理贷款等相关手续。车位一个近20万元,现在购买有一定优惠,如果有需要,业主自然买,可像我们没需求的,掏那么多钱买车位干啥?”

  吴昕说,开发商的这一做法引起了业主不满,“我们找开发商理论,可对方依然坚持,而且只给7天时间考虑,要不就发律师函把房子卖给第三方,这不是‘霸道条款’吗?”

  8日,记者联系上该小区开发商。一位工作人员称,目前一些楼盘的预售证已经办下来,通知了一些业主前来办理相关手续,而且确实是告知其必须购买车位。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按照公司所给的名单进行通知,另外每栋楼与每栋楼的情况并不同,具体有什么要求需要等预售证下来之后看公司所传达的政策。而对于其他,该工作人员一概表示“不知道”。

  随后,记者将此事反映给市住建部门,一位工作人员称,此事涉及合同纠纷,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走司法途径。随后,记者又将此事反映给石市桥西区政府,工作人员表示此事已经知情,并交由办事处介入协调。

  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宋毅律师表示,对于幸福城小区业主反映的开发商“捆绑”销售行为,如果开发商确实存在违反双方已经签订的合同的行为,后续不顾业主购买意愿,强行搭售车位并与办理贷款挂钩,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公平、自愿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包括履行办理贷款、按时交房义务等。如果开发商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另外,如果开发商涉及逾期交房的情况,业主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相应的违约金。

  消协:把好“三关”避免落入“购房陷阱”

  购房者在买房时如何规避落入“购房陷阱”?9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廉莙,他提醒,购房者在买房时要避免“购房陷阱”,须把好“三关”。

  廉莙说,首先,要先过“验证关”。购房时,需要看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是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如消费者购买了此类房产,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建议消费者慎重对待并做好前期咨询工作,防患于未然。

  其次,要把住“合同关”。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协议等时,要对房屋面积、交房时间、交房条件、配套设施、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特别对于涉及延期交房、车位、争议解决途径、房屋保修期限和范围及违约责任等,均应一一注明,缺一不可。

  最后,要树立“法律意识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任何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均是无效的,业主有权拒绝并向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诉。根据我国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罢免开发商自办的物业公司,入住后业主可以自主选择服务规范、收费合理的物业公司。

关键词:购房,陷阱,消协责任编辑: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