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内石家庄将改造棚户区6.3万多户
“C级以上危房、简易住房、基础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区,全部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按照轻重缓急,含有D级危房的棚户区优先实施改造。2013—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6.3万户以上。”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并提出,全面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到2017年底,城市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非集中成片棚户区也要改造 城市棚户区改造 《意见》提出,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县(市)、区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县城建设工作相结合,及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意见》提出,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井陉矿区等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鼓励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企业通过实施改造,盘活企业资源,壮大企业实力。 国有林业棚户区改造 按照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快推进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非集中成片无计划可自行改建 《意见》规定,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实行拆除新建的,按照房屋征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对于非集中成片、近期无改造计划的棚户区,在规划许可前提下,允许产权人自行改建(扩建、翻建)房屋,解决居住安全。新建住房总套数原则上应与原套数一致,总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原有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2倍以下(含1.2倍),新建的住房原产权性质不变。 对于位置偏远、压占道路红线、规划为公益用地等开发价值较低的D级危房区,不能单独改造或与周边项目合并改造的,由县(市)、区政府以货币补偿方式实施征收,也可以异地安置。 |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规划,棚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