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 不符国情(财富论)
原标题:以房养老 不符国情(财富论)
6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在发布会上对政策做出解读,并宣布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城市开展试点。 数据显示,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替代率由2002年的72.9%下降到2011年为50.3%,而我们要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养老金替代率不能低于70%。在国外,特别是在美国,“以房养老”已有成熟的经验和模式。如,许多美国人会在退休前10年左右为养老买房子,将富余部分出租。这就是人们常说的,“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从养老金现状及国际经验看,我国开展“以房养老”不但是势在必行,还有清晰的“发展之路”。去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并指定保监会牵头落实。 俗话说,“橘生淮南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外国行得通,我国未必也行得通。移植欧美等国盛行的“以房养老”,恐怕会“水土不服”。首先,“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从本质上看,“以房养老”是一种保险业务。说点“专业”的话,“以房养老”是一种金融服务工具和产品。而在保险产品中,除了强制险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之外,绝大部分的保险产品都是市场行为。对险企而言,是要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取财谋利。而养老作为一种国家(或社会)福利,交由有谋利冲动的险企来“兜底”,恐怕难以满足社会公众的公益性需求。 其次,愿望不能替代事实判断。尽管试点“以房养老”已是“板上钉钉的事”,尽管“以房养老”试点方案在有关部门有关官员的眼里“在国际上属于首创”。但是,说易行难。一项调查显示,至少有七成人不会购买以房养老保险。同时,至今也尚无险企提出试点申请。新的方案究竟能落实到哪一步恐怕还有待判断。在撰写此文之前,笔者既通过微博咨询过一些险企,也和在某险企省级公司行政部门的朋友联系过,得到的回复:要么是“没有最新的动作”,要么是“等待通知”。究其原因,除了险企要承担投保者长寿的风险和房产价值波动风险之外,更主要是由于中国老年人群体的观念和意识问题,以及由于房产的产权期限和实际处置方面的不确定性,险企不会有太多的主动性。从过去的一些点滴的实践看,已经有不少的金融机构(包括险企)自发地尝试和摸索过,最终不都是因为效果不理想而停滞了? 第三,“以房养老”是一项系统工程,绝非“一时冲动”,或行政手段的“强制”所能完成。国家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如保监会)组织险企替政府“分忧”,但前提是辅助性的、补充性的。从国外的具体做法看,想用“以房养老”补充养老体制,不单单是金融机构(如险企)的事,政府的担保起着重要作用。以美国为例,“以房养老”要由联邦政府作保,以确保金融机构至少能“保本”或“尚有盈余”。如果金融机构(如险企)不足“保本”,联邦或州住房及城市发展部将出钱补足欠缺的部分。我国试点“以房养老”,尤其要兼顾各方“利益”,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社会习惯。在我国,养老“靠儿不靠房”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不少老人和子女对变卖产权都从心里抵触。我所居住小区的一个老人的话颇具代表性:“老年人不讲究什么高生活水准了,有多少就花多少。如果把房子抵押出去,钱倒是宽松了,但这不是在吃老本吗?落到最后,钱花了,房子也没了,那还能给儿子留下点什么啊?” 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倘若政府不“兜”养老的“底”,指望“以房养老”是纸上谈兵。一项127815人参与的调查显示,多达87.6%的受访者认为“以房养老”并不可行,93.4%的受访者认为“以房养老”不能代替政府养老。其实,就在有关部门、有关官员“信心满满”地试点“以房养老”之时,“以房养老”在国际上已是“明日黄花”,或称为“鸡肋”。“以房养老”源于荷兰,至今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2008年的一场金融危机戳破了荷兰房产市场的泡沫,使荷兰的老年人尝尽了“以房养老”的苦果。在日本,“以房养老”也遭遇了同样的命运。在我国,“以房养老”又拿什么摆脱“日暮途穷”的命运?这才是值得思考的。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回答这一问题,任何尝试或试点都是盲目的,或从一开始就注定了“试点”的宿命。 (作者系独立时政财经评论员) |
关键词:以房养老,养老,保险,老年人,保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