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住房公积金用于救命值得仿效
在现代社会,疾病永远是最大的社会经济风险。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设计中,理应有一个轻重缓急的排序 吴学安 从7月1日起,广东省中山市将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新规明确了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条件,首先可以提取公积金的包括缴存人本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仅限缴存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且同一社保年度内扣除医保统筹支付(含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超过2万元的,可以每年在该社保年度内或该社保年度结束的90天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其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6月26日《新快报》)。 虽说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支持城市居民购买房屋的,但在生命健康面前,住房公积金购房职能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尤其是当一个家庭有成员不幸患上重大疾病,生命受到威胁而又缺钱治疗时,一笔本属于他们可以提取的公积金就能成为救命钱。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归个人所有的私有财产,尽管可以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以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一旦面临生命与住房只能二选一时,相信多数人是会选择救命的。试想,假若一个家庭因某一个成员患上重病,需要大笔的医疗费用却四处筹借不到钱,而原本就属于自己的那一大笔公积金却无法取出来用于治病救命,这是何等悲哀的事情。 更何况,一些房价相对不高的中小城市住房公积金闲置严重,大量的公积金花不出去。从受益的角度来看,说明大多数缴存者实际上是这项制度的局外人。而在一二线城市,近年来房价猛涨,买房成为大多数工薪阶层不可企及的梦想。难怪有人说“住房公积金是让买不起房的人凑钱帮买得起房的人买房”。一边是大量公积金被闲置,一边是重大疾病又急需用钱,如果为公积金用于救命开绿灯,实乃一举两得之举。 我国从1992年就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但被规定为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其使用状况并不理想。目前国内公积金的使用率只有50%至60%,大量本属于存储人私有财产的资金被闲置,不保值、不增值。甚至有一部分公积金被管理者乱动,譬如,广东湛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满某挪用公积金炒股就是典型一例。与其让高达万亿元的住房公积金不动或乱动,不如让这笔本属于个人的钱为存储人的个人生命保障而动。住房公积金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力救济。而一旦存储人自己或家庭成员的生命因高昂的医疗费用而得不到保障,公力救济的价值也就荡然无存了。 在现代社会,疾病永远是最大的社会经济风险。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设计中,理应有一个轻重缓急的排序。类似中山等地对于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个人医疗费用的政策安排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同时也是急群众之所急的惠民之举。对于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动用公积金支付医疗费用,能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公积金的互助性和保障性。正如有关人士所言,将原本用于购房的资金用来治病自然是合情合理的,“在生命与住房之间,我们选择生命,因为没有生命,一切资金都将失去意义。”作为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存储人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的救治,无疑是制度人性化的充分体现。 (法制日报) |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医疗,家庭,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