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养老新政:让更多“民办”动起来
截至2013年末,浙江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897.83万人,占总人口的18.63%,预计2020年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1186万人。 这么庞大的一组数据,让养老成了迫在眉睫的关键词。 昨天上午,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会上,针对新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省老龄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尚清做了全面解读。 其中有不少亮点:比如在总体格局上,新政予以明确,2020年实现“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这次的新政,含金量很高。”尚清告诉记者,《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作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挥主体作用的三十条规定,在全国还是第一次。 首先,在养老机构用地方面的保障:以后全省平均每年都要有1700亩的土地用在养老机构建设上。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新政规定,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并通过金融系统做融资抵押。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其次,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方面,新政要求,城镇新建住宅项目要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作为投资人,最关心的就是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次也是第一次在省级层面上做出明确规定。”尚清说。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经营管理较好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 |
关键词:养老,新政,民办,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