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4种情况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减免
近日,省地税局发布《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企业申请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不足100万元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但需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备案。新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以及申请减免年度全年停产;社会负担重、涉及转制的老国有企业;确属空壳又无法破产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上述情况之一,且造成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免税优惠。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以及未按要求正常纳税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据了解,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新办法将困难减免审批权下放至基层,并对减免税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越权审核、审批减免税。原《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
关键词:使用税,减免,土地,免税,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