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可交易
日前,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多渠道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棚户区改造拒“搭车” 《意见》明确提出,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意见》指出,各地可以统筹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含商品住房部分)可以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优先用于安排改造后仍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棚户区改造不得对城市安全、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确保用地供应 《意见》称,市、县政府要及时完善政策,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安置住房,应当办理划拨形式土地使用证,并对其上市流通补缴出让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补缴后允许上市交易。全部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意见》还明确,各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落实到具体地块。对于棚户区改造规模较大的安置小区,需要配建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可以分宗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不能独立分宗的地块,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地。由企业自主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属于原拆原建且利用企业原有存量划拨用地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意见》特别指出,棚户区改造应当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坚持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市、县政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科学评估,平等协商,规范化、人性化操作,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予以统筹解决。 |
关键词:安置,改造,棚户区,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