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不会逐字斟酌,更多的是基于信任和常识来进行交易,但当合同条款遭遇字面与实际意图不符,又该如何认定?一起来看镇江京口法院新近判决的一起案例。
4月21日,京口法院介绍,王某于2021年6月从赵某处购买镇江某小区一房屋,售价130万元。合同约定,房屋为现状交付,包括现有固定装潢设施,热水器、油烟机、灶具、空调、橱、柜等现有家具。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双方于2021年7月办理了过户。
此后,由于王某的贷款迟迟审批不过,无法支付剩余房款,无奈王某希望延期交割,并最终于2021年9月底前付清房款。
其间,赵某认为王某严重拖延支付尾款,拒绝交房,并把房屋内的床、洗衣机、桌椅等家具家电搬走。王某后通过开锁公司开锁并入住房屋,入住后购买了牛皮床、乳胶床垫、餐椅、洗衣机和冰箱等。
王某认为赵某搬走部分家具家电对其造成损失,故诉至京口法院要求予以赔偿。赵某则辩称,王某要求赔偿的家具家电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普通百姓买房尤其买带有装潢的二手房,图的是拎包入住的便利,如果对装潢不满意或者对房屋内的家具家电不喜欢,会要求出卖人带走或以较低价格折价购买。参考本案房屋的售价,该价格很可能包含内部家具家电。
再者,合同中约定现房现状,根据一般理解,应认为出卖人在出售房屋时一并把内部设施设备出卖。对房屋成交价所包含附属物的罗列不能“抠字眼”,这应理解为仅是对“现房现状”的一种确认。实际上房屋内设施设备较难穷尽罗列,如认定未罗列的设施设备出卖人均有权搬走,将得出与现实极不相符的结论,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综合考量后,承办法官酌定赵某赔偿王某12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老百姓买房时并不像签商业合同那样斟字酌句,合同用词的内涵外延不周全或存在重复、失序甚至矛盾均为常见情况,如果像审理商事案件一样对合同内容抠字眼,有时会背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此时,就要考量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背景以及房屋面积、售价、内部装潢等诸多因素,探求当事人买房诉求在合同用语中的体现,继而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按当事人真实意思认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划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