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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被列为执行标的后……

来源: 河北法制报  作者:陈兆扬 通讯员 吕宁宁
2022-05-16 09:56:21

  尽管已经过去半个多月的时间,但家住黄骅市区的李女士每每和人谈起自己看似不能实现的合法权益却能很快得到兑现时,都会禁不住赞叹法院的执行手段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有力了。

  原来,李女士与王先生二人曾是同居关系,后因二人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同居期间,李女士与王先生二人在经济方面存在纠葛,同居结束后,李女士将王先生诉至黄骅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办案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自2022年1月至2026年12月结束,由王先生每个月给付李女士2000元钱,五年内付清全部12万元。但调解书生效后,王先生却未按约定分期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李女士于是向法院申请对王先生强制执行。

  今年3月7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黄骅法院执行干警经了解核查,得知被执行人王先生有份稳定的工作,且每月有4000余元的固定收入。执行干警便第一时间找到王先生,与其进行沟通。经执行干警一番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劝解后,王先生表示同意继续履行调解协议。但李女士却认为王先生出尔反尔,不讲诚信,执意要求王先生一次性给付其全部欠款12万元。

  鉴于此,执行干警马上通过线上线下对王先生的财产及存款情况进行查询,但均未发现王先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发现王先生名下有住房公积金15万元。然而,根据当时河北省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该笔资金无法进行扣划。

  恰逢此时,3月1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其中第一条第1款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保全和执行案件的需要,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该意见一出台,黄骅法院执行干警立即对系列条款进行了认真学习研读,并与黄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沟通交流,双方就如何具体落实交换了意见,最终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即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扣划的公积金直接转入法院指定的账户中。

  4月19日,在黄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协助下,黄骅法院成功对王先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采取了扣划措施,并于当日一次性扣划王先生的住房公积金12万元至黄骅法院执行账户。

  就在同一天,李女士收到了由黄骅法院转来的案件执行款12万元。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责任编辑:张延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