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新房进行装修本是件高兴的事儿,可邯郸市的陈先生却心情黯淡到了极点。为什么呢?
陈先生于2018年12月与邯郸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今年4月,开发商如期交房。陈先生喜不自禁,立即找装饰公司开始设计并与其签订装修合同,按合同约定交付了部分费用。装饰公司进驻并完成了部分装修。6月14日,施工人员在装修过程中发现主体墙空塌,混凝土没有包裹钢筋,赶紧将此事告知陈先生。陈先生看后觉得事情严重,及时向开发商如实反映了实际情况,并要求依法依规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评估。然而所有接访者均是搪塞推脱,推卸责任。
无奈之下,陈先生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对该房进行了鉴定。经检测,此房屋为Cu级别,构件安全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不符合新建商品房交房标准。
陈先生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并赔偿其装修造成的损失。开发商答复,退房可以,装修费用则不予赔偿。陈先生再三找开发商协商,却吃了闭门羹。
陈先生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碰到这种情况,开发商是否应该赔偿其装修造成的损失。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开发商应当赔偿陈先生对所购房屋装修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陈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开发商所交付使用的房屋,必须达到建筑法、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建筑物的要求后方可交付。本案中的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由此开发商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陈先生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陈先生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属于特定物的买卖,其在该不符合规定的房屋上进行装修,其目的意在对房屋进行使用,现因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该房屋不能使用,故陈先生的装修损失属于合理损失,应由开发商进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