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涉县县城远眺图。
日前,河北省住建厅发布新修订的《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评选办法》自发布当日起施行,原《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办法》(冀建城〔2016〕75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采取自愿申报制,每两年开展一次,今年是申报年。新版《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共五章,二十条内容。
《评选办法》第一章明确,河北省人居环境奖包括河北省人居环境奖、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和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其中:河北省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镇在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反映城镇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就,且与上一评选周期相比取得明显进步;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河北省人居环境奖的申报范围、条件、主体、材料、程序、受理时间等内容。第三章明确预审、现场评验、审查公示、审批等评选环节。第四章明确奖励方式。第五章为附则。
据悉,《评选办法》主要调整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调整了“评选单位”,将负责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具体工作的“河北省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为“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缩短了“受理时间”,将受理时间由“7月1日至9月30日”修改为“7月1日至8月31日”。三是明确了“审批权限”,将“由省人居办报省人居环境奖评选领导小组审批”修改为“由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审批。”四是增加了“推荐奖项”,为提高各地对河北省人居环境奖的重视程度,鼓励各地积极参与人居环境奖的创建及申报工作,增加了“联合国人居奖”“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作为向上推荐奖项。
据悉,2016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办法》(冀建城〔2016〕75号)。今年2月,“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领导小组”与“河北省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合并,更名为“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撤销“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