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闲置住房改造的实施主体有哪些要求?
答:闲置住房改造实施主体,必须在石家庄市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在住建部门进行开业报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住房租赁”有关的字样,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并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社会信誉良好。
(二)问: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改造的住房须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交房通知书、征收安置协议+交房通知书),共有产权的房屋须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改造的书面证明。
住房租赁企业应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
(三)问:闲置住房改造对装修有什么要求?
答:1.不得改变原房屋主体及内部结构安全,水、电、气、暖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2.不得改变原有房屋的空间布局结构,不得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客厅、餐厅、过厅不得进行隔断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不得将原设计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
3.改造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具备污水纳管条件。
4.不改变、不遮挡原房屋消防设施,设置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消防指示标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