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不少业主、业委会成员来说,是一件让人头疼的事。日前,广州市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进驻物业项目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若被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项目,或将面临被取消参与广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资格、依法取消或者限制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并面临最高15万元的罚款。
被解聘物业拒绝退出
最高罚款可达15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业主大会不得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做出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通知》要求,被解聘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设备、资料、财物,按时退出;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管理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若新旧物业不能顺利交接,属地街(镇)应当进行调解,若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擅自做出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属地街(镇)可以责令期限改正或撤销其决定,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组织重新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区住建(房管)局可以按相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退出物业项目
将成物业企业失信记录
不按规定退出物业项目,将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失信信息,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在管物业项目加大检查频次;法定代表人或驻穗负责人也将被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在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对该企业提醒、约谈、告诫的情况;并在“信用广州网”“信用广东网”和“信用中国网”公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将视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将被停止其参与广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资格;依法取消或者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资格;限制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若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项目、且严重影响小区公共秩序的,信用等级降一级,信用等级是最低的AAA的,则取消信用等级。原物业服务企业受到区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后,逾期仍不退出物业项目的,属于一票否决情形,得分清零,取消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不少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时,都声称业主欠缴物业费,《通知》专门对此类费用纠纷做了具体规定。根据《通知》,业主应当清缴欠原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欠缴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业主(住户),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补缴至合同终止之日。
《通知》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退还给业主,或转交给新聘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