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建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并对河北省各地做好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服务工作提出要求。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河北省住建厅等三部门同时还要求,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实际情况,组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地制宜,及时调整业务系统,灵活运用信用承诺制,压减审批要件,缩短办理流程,加强与受托银行的协调配合,畅通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渠道,大力推行“非接触”“不见面”业务办理模式,通过网上办、预约办、快速办等多种服务方式,确保政策落实和各项业务顺利办理。企业在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出缓缴及补缴住房公积金方案,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缓解企业目前困难,实现尽快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