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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王静
2019-10-15 09:07:18

  啤酒瓶、灭火器、苹果、菜刀……这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物品,却总是出其不意地从高空降落,一不小心就砸伤了人、砸坏了车。这些东西虽然看似微小,但一旦从高处落下却能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有媒体和研究机构做过实验和测算:一块西瓜皮从25楼掉下,能使人当场毙命;一枚50克的鸡蛋从25楼抛下,也能致人当场死亡……

  这些从天而降的“灾难”不再是某个城市的特征,而是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并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网友称它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可是,面对出其不意又如此危险的高空现象,我们的“头顶安全”到底该如何守护?

  情侣吵架扔酒瓶被刑拘

  北京一个月5起高空抛物案

  今年以来,连续发生的多起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引起社会各方面关注。7月25日以来,北京警方先后查处了5起高空抛物案件,刑事拘留2人,行政处罚1人,批评教育3人。

  7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内一对家住12层楼的情侣在家里发生争吵后,因情绪激动向楼下抛撒酒瓶等物品。目前,这对情侣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7月29日,朝阳区某小区内一位24岁的张女士由于下雨不愿下楼扔垃圾,便将餐盒、塑料杯等垃圾从9楼窗户直接扔下。张女士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朝阳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办案民警经工作后发现,高空抛物的行为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形,便是未成年人顽皮好奇所为。7月25日,丰台一小区的7岁男孩在自家阳台上玩耍时,将家用的工具抛至楼下。7月26日,房山区某小区一名4岁男童因为好奇,将放置在阳台护栏间隙的砖块从楼上推下。但由于这两名孩童还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最后警方依法责成其监护人严加看管。

  无知的孩童,素质低下的成年人,看似无心的举动,却让我们不寒而栗!从裁判文书网披露的相关案件来看,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总共分两大类:一类是“高空抛物”,即人为性地从高空抛掷物体的情节;另一类则是非人为性的“高空坠物”。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在中国法学会组织召开的高空抛物坠物法治工作座谈会上介绍了一组数据: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为1200多件;受理的刑事案件为31件,其中有50%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造成被害人死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办第21期案例大讲坛,并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进行了专题研讨。据相关媒体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了关于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相关指导意见,并将适时对外发布。

  高空抛物频发生

  逼走多家保洁公司

  今年3月份,曾有媒体报道过北京一小区的高空抛物现象:一位网友在网上发布的一段视频显示,朝阳区大屯里小区一位老人从7楼窗户将一盆脏水泼下,然后若无其事地关上窗。网友称,这栋楼每天都会有高空抛物、垃圾乱扔的现象,已经严重威胁到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

  媒体报道后,小区物业经过反复辨认和逐一排查,最终找到了视频中泼脏水的老人。这位老人今年60多岁了,他称自己也是第一次泼水,被教育后已经意识到错误,以后都不会再犯。

  但是,这并不是一个人认错改正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看着垃圾漫天飞的小区,业主们又无奈又闹心。去年才搬到大屯里小区的张女士说道,搬到小区的时间虽然不算很长,但经常能听到父母抱怨小区高空抛物的问题。老人家不仅在下楼遛弯时会遇到危险,就连在家睡觉也不能安生,半夜经常会有垃圾突然掉落砸到护栏上,“咚”的一声吓人一跳。张女士还说,她父亲身体本来就不好,今年年前还因为半夜受到惊吓住了院。

  之前的新闻报道中还提到过,小区的103栋与105栋两栋楼中间会经常有垃圾从楼上扔下。两栋楼中间的草坪裸露着大片的土地,地上经常散落着废纸片、碎玻璃、大片厨余垃圾和动物粪便,整片区域都弥漫着一股异味,负责打扫这片区域的保洁员每天都要清理两三次。

  从天而降的垃圾、往楼下泼水的老人……这些问题让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也束手无策。负责这个小区的物业经理说,住在这里的业主和租户素质参差不齐,以前一位80多岁的大爷不仅拖欠物业费,还屡次站在阳台上拉开窗户向外小便。也正是因为乱扔垃圾的现象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负责小区保洁工作的公司都已经换了三家。

  在大屯里小区高空抛物问题被媒体报道后,大屯街道工委、大屯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成立专班紧急对相关问题进行改正。现在整个大屯里社区的面貌已经焕然一新,周边还安装了多组监控,原本两栋楼之间的草坪由于高空抛物产生的遍地垃圾早已不见。

  墙皮脱落砸坏车

  两家公司被判赔

  除了最近发生的几起“高空抛物”事件,北京市朝阳区东坝附近的首开畅颐园小区也曾发生过墙皮脱落,导致停放在楼下的多辆汽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被砸。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繁发生,以前是否也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呢?记者通过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官方网站检索关键词发现,共有33起案件涉及“高空坠物”这一现象。其中,由于楼体外墙墙皮脱落、楼外装饰物不慎掉落等原因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案件有5起,有3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定由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

  2018年8月,许先生停放在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北里27号楼下的车辆被该楼体外墙脱落的墙皮砸中,汽车的后挡风玻璃被砸碎,车顶和后车盖也都被砸中,部分往里面凹陷。

  许先生称,汽车在当天晚上被楼上掉落的墙皮砸到,第二天在知道车辆被砸后第一时间就与负责小区物业的北京首都机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机场物业公司)和管理小区停车位的北京为民顺达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顺达停车公司)进行协商,但这两家公司互相推诿,谁都不愿主动承担责任。所以他才将两家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车辆维修费10290元。

  机场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27号楼早在2015年就出现过墙皮脱落现象,他们公司也在楼外贴了警示。2016年公司向顺达停车公司发函说明了27号楼的情况,并且每年都向产权单位报送维修计划,但一直都没有进行修缮。27号楼一共22层,有一部分墙皮的脱落部位在外墙的阳台底下,需要专业人士才能进行维修,他们并不具备维修能力,所以公司只能对这栋楼进行小修,但并不能完全解决墙皮脱落的情况。

  顺达停车公司则在法院开庭的时候辩称,他们只是小区的停车管理公司。如果是人为事故,他们愿意全额赔偿,但是许先生的车辆被砸属于意外情况。但因为公司收取了许先生的停车费,所以愿意承担他车辆维修费的一半。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7号楼从2015年开始出现楼外墙皮脱落现场,而且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机场物业公司作为27号楼的管理方,对这栋楼的墙体负有维修责任,所以机场物业公司应该对涉案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顺达停车公司作为停车管理方,在明知道27号楼下停车位存在隐患的情况下,仍旧安排许先生的车辆停放,所以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机场物业公司和顺达停车场各自承担50%的责任,双方各自赔偿许先生5145元。

  连续3年高空坠物

  高档小区物业称没钱大修

  其实早在4年前,就有媒体报道过北京一高档小区因楼体外墙脱落砸伤人的事故。这件事发生在占地300余亩、拥有4万平方米欧式水景园林的高档小区珠江罗马嘉园。由于楼体破损、楼外的装饰物脱落,连续多年不断发生高空坠物,这让小区的住户们头上和心里都悬着一块石头。

  2015年12月,坐落在北京朝阳北路,毗邻京广中心、国贸的高档小区珠江罗马嘉园46号楼20层的两节护栏由于锈蚀被大风刮落,一位住在这栋楼的60多岁老人正巧经过,不幸被砸身亡。当时在事发现场的住户张先生说,小区自从建成后就一直没见过物业人员修缮楼体,事发前小区的不少楼就已经出现墙皮褪色、脱落。

  自从老人被砸身亡后,物业就开始对小区进行了“整改工作”,很多楼顶的装饰品都被拆除了,装饰层里的钢筋横七竖八地支棱在外面,锈迹斑斑。距离老人被砸身亡的事故已经过去三年多了,现在小区的东区北侧一片9层楼房的窗沿多有破损和残缺部分,楼顶的边边角角出现很多缺口。很多装饰层由于长时间有雨水渗出,原本米白的装饰物已经被泡出了一层黑绿色,周围也出现了一道道裂缝,楼体周围绿地和路边也能见到几块从楼上脱落下来的石块。

  小区的物业经理说,这一片楼房是2003年建成的大户型样板楼,开发商的保修期早就过了,早些年收的公共维修基金并不多,按照现在的价格来算,根本不够维修。原本是计划再向楼内住户征集部分维修款,但最后不了了之。所以,为了保证住户的安全,物业只能以成本最低的方式进行“排险”,哪有破损、危险,就先拆哪。但经理自己也承认这个方法治标不治本,很多拆除后留下的缝隙漏水造成了更大的安全隐患。

  【律师点评】

  新型“城市病”亟待有效医治

  随着人口密度的逐年递增,城市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坠物成为新的“城市病”并不断加剧。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从2013开始,每年有数百起与高空抛物坠物有关的法律纠纷,而且呈现逐年速增的态势。

  “高空抛物”问题广义上包含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两种情形,且多数是人为性事件,一般抛物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实施抛物行为。常见的情形有三类,一是素质较低的“邋遢族”,习惯性往楼下扔各种生活垃圾;二是疏于管教的“熊孩子”,由于监护人的管教不力,导致孩子随意往楼下扔物品;三是心怀侥幸的“伤人族”,这类人群心存歹意,往楼下扔钉子、棍子、刀具等危险物品意图伤人。这些情形下,抛物人或其监护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借着高楼的隐蔽性,试图逃避责任。而高空坠物是非人为性的,多数情况下是由于物业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的。如常见的现象有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坠落,墙面、墙皮的掉落等。

  高空抛物坠物之所以成为受法律约束的行为,在于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从法律上来说,高空抛物会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是一种可能涉及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作了相关规定,即“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这个条款也被戏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条款’”。对受害人来说,这无疑是最大程度给予其维权保障,但对于其他业主来说却是无端替别人“背锅”。

  近期,上述“高空抛物‘连坐条款’”迎来首次修改。8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损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样的规定强调职能机关的主管责任,确定了高空抛物共同赔偿的“前置调查程序”,要求在有关机关(主要为公安机关)调查后仍查不到抛物人时,才到共同补偿环节。

  此外,由于高空抛物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是社会公共安全,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在“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抛物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构成以上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追究抛物人的行政责任。同时,在追究抛物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时,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抛物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受害者而言,追责只是一种事后解决措施,只有完善的法律规定才能帮助受害人及时有效地借助法律寻求保障。但更重要的是如何从源头上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

  其一,加强素质教育。鼓励和支持社区开展关于安全防范、环境保护和违纪处罚方面的活动,强化业主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其二,强调物业管理责任。物业应加强对社区的管理和规范,增加社区管理人员,定期巡检排查,放置警示标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隐患。同时,完善社区公共监控系统。

  其三,增强法律威慑。完善立法,由明确法律法规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规范,禁止任何相关危险行为,提倡高空抛物坠物入刑。

  总的来说,高空抛物坠物这一新型“城市病”亟待有效医治。它不仅需要法律手段来惩处,更需要社会中的你我他共同作出努力,保护好我们头顶的安全。

关键词:城市,高空,抛物责任编辑:朱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