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了《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细则》显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要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支持,因地制宜,公平合理,方便群众,统筹兼顾,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出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单位产权的房屋应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三)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应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经本栋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二)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经专有部分占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于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依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贴;可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具体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