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得更高的出售价,“一房二卖”的情形时有发生。殊不知,其中却隐藏着各种民事违约风险,甚至是刑事犯罪风险。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近期就审结一起房屋出卖人因“一房二卖”被判刑的案件。该案中,屋主区某原本将房屋出售过户给曾某,但同时又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收取5万元定金,之后拒绝退还定金并逃匿。最终,区某因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
签订房屋网签合同后与他人再签购房合同
2017年1月12日,方某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与区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方某向区某购买其名下位于白云区某地一套房屋,房屋面积73.48平方米,成交价120万元。合同签订后,方某依约支付了定金5万元、6000元按揭代理费、3万元中介代理费。此后,方某按合同约定履行,签订了按揭协议,而区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交易进程。
2017年3月,方某到房管部门查册并申请调取涉案房屋交易存档材料,这才发现,区某在2016年12月30日与曾某就涉案房屋办理了网签合同,并于2017年2月8日过户至曾某名下。
获知真相后,方某要求区某归还5万元定金并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相关损失,但遭到区某的拒绝,之后便一直联系不上区某。
2017年3月23日,方某将区某起诉至白云区法院,请求区某赔偿合同违约金12万元、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赔偿已支付的中介费3万元和按揭费6000元等。
白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方某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查册表及《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显示,区某于2016年12月30日在与案外人曾某签订了网签合同后,仍于2017年1月12日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方某,并在收取方某的50000元定金后又将房屋过户至案外人曾某名下。经多次联系,区某现下落不明。经审查,区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刑11个月
2017年11月,区某在珠海市拱北口岸被边检人员截获。之后,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区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白云法院审理认为,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量刑上,鉴于区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区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决区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区某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人民币10000元、港币11300元,发还给被害人方某;继续追缴区某的犯罪所得(扣除已发还部分),发还给被害人方某;追缴不足以清偿被害人损失的,责令区某向被害人方某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