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消息,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商品房广告不得出现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融资、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能够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通知》还规定商品房广告还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出现未经政府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
《通知》指出,开发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发布销售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购房人。
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方面,《通知》指出,商品房销售现场的项目位置示意图、绿化效果图、沙盘,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与实际规划一致,不得超前规划、透支预期,过度渲染,不得刻意规避项目周围不利因素;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片、宣传效果图、装修效果图及相关宣传资料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内容,设置精装样板的,应与实际交付面积、装修标准一致。
《通知》强调,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以项目周边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学校及市政配套设施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并以此方式诱导欺骗购房人。凡对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和承诺等宣传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违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通知》要求,截至2019年5月31日,凡商品房在售项目存在违法宣传、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行为的相关企业要立即进行自查整改。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销售行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