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标志一直以来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记者昨日从南京交管部门获悉,南京某房产公司部门负责人为方便选房人停车,指使工作人员将该道路“禁停”交通标志进行遮挡、涂改。随后,交管部门依法对部门负责人戴某、工作人员徐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对工作人员王某、孔某作出1000元罚款。戴某不服处罚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原告戴某诉讼请求。
去年3月28日、29日,某房产公司在南京栖霞区盛春街举办选房活动,由于车辆越停越多,对道路正常通行秩序产生极大影响,栖霞城管部门随后对该道路上的违停车辆进行拍摄取证。看到自己的车辆因违停被罚,前来选房的市民在现场与房产公司讨要说法,并多次拨打12345投诉举报。为方便后期停车,去年3月30日戴某指示徐某派工作人员将盛春街的车辆禁停标志牌用白纸粘贴遮挡。
经南京交警七大队调查,戴某是南京市某房产有限公司部门主管,平时负责小区的管线、标志标线、市政配套设施。戴某认为道路车辆禁停标志是其公司委托某交通设施公司安装的,道路虽然已经部分开通,但是没有完全正式移交。于是,戴某电话通知该公司徐某,让他安排人把盛春街路口的禁停标志牌用白纸粘贴起来。徐某接到戴某电话后,认为这么做可能涉嫌违法,可戴某则答复这条路尚未移交,同时市民拨打12345反复投诉举报让其压力很大,希望徐某能够帮忙减轻压力。徐某不好意思拒绝,就通知公司项目经理王某安排人去处理。王某接到徐某的电话后,安排工人孔某驾驶工程车到盛春街将路口的一组交通标志牌中的禁止停车标志用白纸和胶带遮挡起来。
随后,交管部门经过调查依法对部门负责人戴某、工作人员徐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对工作人员王某、孔某作出1000元罚款。戴某不服处罚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庭上,戴某称盛春街尚未验收,不具备通车条件,所以交通标志牌也不属于《道交法》中所称的交通设施,自己的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道交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盛春街虽然尚未进行验收、移交、但早已开放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并且,南京交警七大队和栖霞城管部门早已对这条路进行交通管理。今年4月,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对戴某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了其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