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四则重磅文件:《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实施细则》,《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业务管理防范化化解风险工作的通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比例的通知》以及《关于为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办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业务的公告》。提出自4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市内五区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基础上,全市范围内统一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对离婚一年内的借款申请人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名下无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市区第二套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名下有房的,视为是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等。
以下为《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实施细则》原文:
以下为《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业务管理防范化解风险工作的通知》原文:
以下为《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比例的通知》原文:
以下为《关于为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办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业务的公告》原文:
根据《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比例的通知》相关规定,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即日起开始为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办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二、贴息对象
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石家庄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或石家庄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2、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90平方米;
3、借款人在2018年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或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除外;
4、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本息,无逾期现象。
三、贴息期间
贴息期间为2018年度(以实际扣款日为准)。
四、提交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
2、家庭成员享受城镇低保或特困职工待遇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及能够证明家庭成员与借款人关系的证明资料(结婚证、户口簿等);
3、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待证》;
4、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查询证明》。
以上资料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各2份。
五、办理地点
借款人所购住房在石家庄市主城区的,到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楼个贷中心(桥西区新石北路360-1号)申请;借款人所购住房在县(市、区)的到当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
咨询电话: 12329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