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金〔2015〕3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河北省财政银行保险合作支持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9日
河北省财政银行保险合作支持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省委《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2015年河北省委一号文件)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以市场化手段撬动银行、保险资金支持企业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着自愿诚信、平等互利、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财政补贴为引导、企业自愿参与为条件、银行投入为基础、保险公司保险为保障”的合作融资机制。
第三条与财政合作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必须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有合适的金融产品,合作关系以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确定。
第四条省级财政与省级银行类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第五条建立以企业自愿参加,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信用保险,银行提供贷款,财政提供保险补贴或风险补偿的合作融资模式(以下简称“政银保”)。
第六条“政银保”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生产性贷款。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主要是指我省境内城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
第七条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整合相关资金设立财政补偿资金,专项用于保险投保补贴和风险补偿,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八条财政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一)为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提供保证信用保险补贴;
(二)为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风险补偿,共担风险。
第九条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合作框架协议,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政银保”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定财政、保险公司、银行和企业等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二)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
(三)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四)建立风险管控机制;
(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七)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政银保”运行基本方式
(一)需要贷款的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向银行、保险公司提出贷款申请,经审查符合基本条件需要增信的,再向保险公司投保;
(二)保险公司承保后,为企业出具增信保单,银行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向借款户提供贷款,保险公司按贷款数额3%以内收取保费,财政可给予借款户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三)当贷款(本金和利息)发生损失时,损失部分由银行、保险公司、财政按约定比例分担。
(四)赔付后,银行、保险公司、财政联合向借款户追偿逾期贷款,追偿款、物三方按各自赔付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对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政银保”实施方案实行备案制管理。备案材料包括:
(一)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开展“政银保”工作的正式文件;
(二)“政银保”协议复印件;
(三)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出资设立省级财政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对设区市、县(市、区)财政的奖补。奖补以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补偿资金上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按30%的比例计算予以奖补。
第十三条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补偿资金支出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提交奖补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应包括“政银保”工作开展情况、申请金额、债务追偿措施和效果等内容);
(二)财政补偿资金支出凭证、支出内容;
(三)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承诺函。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审核后,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定期对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资金申请和省级下达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到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