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办发〔2016〕54号
河北省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省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我省境内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包括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创新产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适应市场需求开发和推广,用于企业(农户)生产经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建设等信贷、类信贷产品。房地产项目除外。
银行创新产品,须是由其总行按本行信贷产品创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认定的信贷、类信贷产品。
第四条保险公司创新产品是指运用制度设计、技术开发、服务拓展等方式开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创新产品须向保险业主管部门正式备案。
第五条自2016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奖励资金以“后补助”的方式,对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按其推广效果情况进行奖励,每个创新产品奖励期限为3年。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六条对银行投放到企业(农户)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3‰的标准给予直接奖励。
第七条对保险公司支持企业(农户)的创新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年度保费收入8%的标准给予直接奖励。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对创新产品业务开展情况须单独统计。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公司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申请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在我省境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创新产品申请奖补资金,由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在我省境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创新产品申请奖补资金,由银行省级分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下列资料:
1.奖励资金申请书;
2.银行创新信贷产品总行认定和批准文件;
3.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文件;
4.创新产品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5.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一条由省财政厅组织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库,从专家库随机选出评审人员,对各银行、保险公司申报的创新产品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符合奖励条件的银行、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评审意见,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意见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将评审结果在河北省财政信息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按原渠道重新评审,评审人员从评审专家库中未参加过该争议产品评审的人员中随机选出,在申报时间内通过评审的争议创新产品再次按程序公示。
第十三条根据公示情况,省财政厅按有关程序安排下一年度预算,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银行和保险公司。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银行、保险公司创新产品目标设置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要求,按照绩效评价计划,开展绩效评价,绩效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参考。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申请奖励资金的银行、保险公司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发现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