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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保险合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生产企业实施办法》

2019-03-06 11:25:27 作者: 来源: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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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财金〔2015〕2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工信局,唐山保监分局:

  《河北省财政保险合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保监局

  2015年8月4日

  河北省财政保险合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支持我省装备制造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推广应用,提高装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设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保险公司设立综合险种,鼓励生产企业积极投保,建立对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通过为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分散风险,加快相应设备和产品推广应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推动我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为保证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符合共保体条件的保险公司自愿参加,确定承保模式,明确目标和任务,组织保险专业团队,深入制造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建立理赔快速通道,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优化保险方案和服务。

  第四条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按规定向财政和工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条列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的产品,是企业经过自主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零部件。其中首台(套)装备、系统和核心零部件是指在用户三年内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零部件是指用户三年内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以后视试点情况逐步扩大产品的补贴范围。

  产品具体认定标准和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经保监会备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险),省级财政将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主体,可单独承保或自主组成共保体,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业务。

  第八条单独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亿元;

  (二)近三年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三)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具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项目相关经验;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自主组成共保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共保体成员合计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200亿元;

  (二)各成员近三年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三)应由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且具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项目相关经验的公司担任主承保;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保险公司自主组成共保体,应制定共保体章程、签订合作协议并使用统一的示范产品条款。运作模式、行为规范、各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权利义务以及保费分配与赔款分担等应在章程和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共保体成员可直接与制造企业签订投保合同,出具保险单,保险赔款由出单公司支付。鼓励共保体由主承保公司统一出单、统一理赔,并为被保险人提供高质量的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相关保险公司对企业保险投保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年度河北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年度河北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费补贴申请汇总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4.保单正本;

  5.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

  6.投保企业实际交付保险费的支出凭证或复印件;

  7.关键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需提供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列入省重大专项及重大工程的有关证明材料,该产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项目和补贴资金数额后,并通过省财政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加强监督管理。

  1.省级财政部门负责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套取、截留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经省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省财政将对该单位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在两年内取消其省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至五年内取消其省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省级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补贴资金适时进行绩效评价。

  2.保监部门负责首台(套)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3.省级相关保险公司制定并下发具体实施方案,对企业投保情况认真审核,及时统计汇总准确的企业投保资料,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河北保监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关键词:财政保险合作,重大技术装备,企业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