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宣布《条例》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票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填补了河北省绿色建筑缺乏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贯彻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在5月18日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国家先后印发了《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代建筑方针,要求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超低能耗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按照国家要求,河北省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2010年至2017年,全省累计新建绿色建筑6781万平方米,占同期新建建筑的16.1%。2018年前10个月,绿色建筑竣工面积22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竣工面积达到50%以上,在全国处于先进地位。
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各地重视程度不同,部门职责不清,缺乏有效激励措施,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绿色建筑发展水平不一,出现了一些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加强绿色建筑立法,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重大回应。
河北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2016年,将制定绿色建筑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列入年度立法调研计划。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真落实立法工作要求,组建工作专班完成了《条例》初稿起草工作。2018年,《条例》列入河北省人大正式立法计划。河北省住建厅配合河北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充分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借鉴外省经验进行修改完善等大量工作基础上,2018年7月11日,河北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于7月26日、9月18日进行了两次审议,11月23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最终审议通过了《条例》。
凝聚全社会共识坚持立法典范
《条例》汇聚了各方面的智慧,充分凝聚了全社会共识,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据了解,《条例》有七个亮点。
亮点一,明确政府及其部门职责。
绿色建筑发展要坚持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内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亮点二,坚持规划引领。
一是明确编制规划。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二是明确规划内容和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包括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要求、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明确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的比例。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控制指标,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
亮点三,提高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
一是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积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并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协同工作。
二是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达到一星级以上。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三是雄安新区要积极推广绿色建筑,使用绿色建材。
按照《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要求,条例规定雄安新区要推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行,开展节能住宅建设和改造。
亮点四,加强监督管理,形成监督闭环。
条例第12条到18条,对规划、土地、建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监理、销售各个环节提出要求,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贯穿建筑项目全过程,形成全链条监管。如第15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第16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第18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亮点五,明确运营要求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运营要求的物业管理内容。物业企业应当制定绿色建筑运营相关制度,配备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企业负责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符合相关运营标准。
亮点六,鼓励激励措施。
一是政策支持。
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安排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活动、示范项目建设、推广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等建设方式,还有进行绿色建筑宣传培训、运营评估和统计监测等活动。
二是技术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
三是税收支持。
鼓励研发绿色建筑技术,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四是信用支持。主动提升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主动采用装配式或者商品房全装修建设方式的、达到绿色建筑运营标准要求的,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评优评先的加分项,并计入企业信用信息。
五是容积支持。
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因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六是贷款支持。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上浮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具体上浮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亮点七,严格法律责任。
条例专设一章针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开发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提升了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敦促各方面公正执法、严格守法,维护法规权威,通过鼓励促进和监督约束齐抓共管,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河北省绿建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的出台,为依法推进河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河北省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建设生态环境优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的京津冀城市群、把雄安新区建成绿色生态宜居城市,有利于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条例》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全省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提升,提高人民生活环境质量,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